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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患无法患无必行之法

来源:2015-11-12 | 人围观

我国古代的思想家、政治家在强调落实法令的重要性、如何落实法令、“君”在落实法令中的特殊作用等诸多方面,都有着广泛的实践经验,积累了深刻的思想认识。

有法不用,与无法等。如何把法令真正落到实处是古今中外的政治家都面临的一个难题。翻开中华法制文明宝库,我国古代的思想家、政治家在强调落实法令的重要性、如何落实法令、“君”在落实法令中的特殊作用等诸多方面,都有着广泛的实践经验,积累了深刻的思想认识。仔细品味这些论述和思想,对于当前正在全面推进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迪和借鉴意义。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

古代的政治家、思想家都认识到令出必行的重要性,如果法律制定出来而无法贯彻下去,无法成为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守则,那么,社会秩序就无从确立,社会的稳定也无法得到保障,国家也将处于危亡的边缘。《史记·商君列传》载:“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令行于民。”商鞅为了使“政必行”,采取了两项措施。第一项措施就是“徙木立信”,取信于民;第二项措施则是对反对新法者严惩不贷,不分贵贱。有令出即行的决心,还有能够保证政令畅通的手段,才能保证“政必行”。任何政令制度如果得不到有效执行,最终只是一纸空文。北宋改革家王安石曾赞扬商鞅变法:“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正所谓“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

古代推行法令要求君、臣、民共同遵守,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样也要求法成为党、政、民共同的准则,法治思维成为党、政、民所共同遵循的思维模式。2014年3月5日,习近平在参加全国两会上海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中说:“提到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家有希望也有担心。目前,首先要把这一步继续抓好,起‘徙木立信’的作用。这件事情要牢牢抓住,善做善成,才能做其他的事情。”毋庸置疑,中央八项规定的坚决推行和反腐倡廉行动的深入推进都彰显了新形势下党中央推进法治的坚定信念。

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

《淮南子·主术训》曰:“所立于下者不废于上,所禁于民者不行于身。所谓亡国,非无君也,无法也;变法者,非无法也,有法而不用,与无法等。是故人主之立法,先自为检式仪表,故令行于天下。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要求民众遵循法律,那么君主百官也应遵循法律;禁止百姓做的事,君主自身也不能做。君主如能用法严格地约束自身,那么法令政令就能够在百姓中施行无阻。

律人必先律己。在我国古代法治思想中,提出了君王“以身作则”对“法令”落实的重要示范作用,将“有无法”提升到等同于“国家存亡”与否的高度;提出了“君臣上下贵贱皆发焉”的观点,蕴含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可贵思想;提出要注重维护“法”的权威性、严肃性,蕴含了法律公信力建设的内容。当然,古人提出的这些思想,仍然是站在统治阶级立场,为维护封建君王统治服务的,没有也不可能成为当时社会统治的主流思想。然而,在君王专权的人治时代,这些观点和思想尤为难能可贵、熠熠生辉,需要我们加以批判地继承。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执政党,其本身以及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动引领着整个社会的意识形态和潮流。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其行为也直接影响着群众的行为选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是要发挥政府、党及其党员、干部自身的典范作用,以其尊法、用法、守法行为来引导社会正向效应的形成,必须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以良好党风带动政风民风,真正赢得群众信任和拥护”。2015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进一步提出,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关键少数”在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等重要环节都是“一把手”或主要负责人,其自身的能力和水平不仅直接影响着治国理政的能力和水平,而且其行为也有着十分重要的表率作用。群众看党员,党员看干部。干部尊崇法治,大家就会依法办事;干部徇私枉法,人们自然也会视法律为草芥。因此,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一起努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不断创造新成效。

乡甲之约,良民分理于下,有司总理于上

明代官员郑佐在其《岩镇乡约叙》中说道:“官府之法,尝三令而五申;里社之条,亦并行而兼举。……一镇分为十八管,有纪有纲;每管各集数十人,一心一德。毋小勇而大怯,毋有初而鲜终。毋生事而败盟,毋见利而忘义。理直气壮,强暴知所警而潜消;力协心孚,良善有所恃而无恐。庶患难相恤之义复敦,而仁厚相成之俗益振。所有议约,悉为条开。”乡约成为地方社会的治理途径。传统中国,政府和基层社会之间的互补是保证国家法令在基层得到贯彻执行的完美经验。熟人社会是我国实行民间自治的客观条件。而礼法文化的高度认同和深度渗透使得熟人社会成为政权稳固的重要支撑。百姓对礼法秩序不是被动地接受,而是主动地尊崇。

由于客观环境条件的制约,我国法治发展不平衡。总体来说,农村社会的法治建设远远落后于城市。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使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是保证人民主体地位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法治社会、提高全民法治意识的必然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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