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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共享经济或成未来主要商业模式

来源:2018-06-12 | 人围观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共享经济或成未来主要商业模式

孙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孙颖)共享经济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商业模式,指能让商品、服务、资源及人才等通过一定的共享渠道,使之重新配置的一种社会经济体系。共享经济广泛分布于房屋租赁、交通出行、酒店等领域,未来可能成为社会主要的商业模式。但在其蓬勃发展的同时,共享经济也显现出很多问题,特别是消费者保护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消费者权利难以保障

在共享经济模式下,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保障权、隐私权、自由选择权和求偿权等都缺乏保障,极易受到侵害。以某家为旅游人士和家有空房房主服务的行旅网站为例。一名用户在使用该网络软件时,首先,从网站得到的房主的信息是有限的,不能完全了解自己将要住的地方;其次,房主只将空房租给别人几天,房主不会像酒店一样提前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也就是说,房主无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自然入住的用户的安全保障权得不到保护。最后,当入住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该向商家平台索赔还是向房主索赔呢?现实中更多的是平台和房主相互推卸责任,最后消费者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共享经济作为互联网经济的一部分,互联网的缺陷也导致了一些现实问题,最明显的就是消费者的信息保护问题,即隐私权问题。例如在用打车软件时,司机掌握了用户的手机号码,可能由于价格或者评分过低,给用户打电话进行骚扰,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另外,还有互联网支付系统的信息安全问题也不容小觑。

2.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在共享经济中,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难以维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共享经济中的经营主体主要是提供中介服务的网络平台与个体经济经营人。对于共享单车这种由政府或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安全权的保障更需要在传统民事责任的基础上研究突破与发展,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新问题。在互联网平台+个体经济模式下,互联网中介平台主张自己只是起搜索引擎的作用,对于实体交易中出现的侵害不应承担责任,而个体经济经营者只是短期让渡使用权以获得收入,有的甚至是无偿的,其并没有安全保障的意识或动力,且让个体经济经营人承担全部责任可能会超出这一群体的承受能力,从而导致这一模式萎缩。

目前,我们需要探索一个合理的责任分配制度,既要保护消费者权利,使消费者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时救济,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这一商业模式的发展。例如,要求平台严格履行其资格审查义务和管理义务,在其没有尽到这些义务时,对消费者的损害需先行赔付。

3.政府监管缺位问题

由于共享经济是新兴事物,政府监管还存在很大不足。

首先,市场准入问题是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标准化问题。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司机必须符合一定条件,获得许可证,才可以从事出租车工作。由于共享经济中实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人基本都没有专业的资质,没有受过专业培训,也无需许可证,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例如网约车的司机大多是私家车,在开车过程中可能有接单、接电话行为,以及车辆本身的安全性能都会产生问题。再比如行旅网站,很多房主的出租房在卫生、安全方面问题堪忧,这些都需要政府进行监管,制定出相应的标准。

其次,人员资质问题。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司机需要考取相应的资质,那网约车司机是否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接单?网上出租空房的房主是否也须有相应的资质呢?

最后,市场运营规范问题。共享经济中的商品、服务提供者往往非职业化,缺乏管制机制,易产生投机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例如,在恶劣天气条件下,网约车涨价问题,传统的出租车在政府和出租车公司的双重监管下,这种情况相对较少。所以政府需要对其进行管理调控,避免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

4.法律存在真空地带与相关规制的缺位

法律的滞后性使法律不能及时对共享经济进行及时规制,由于一时无法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都困难重重。但由于共享经济本身的模式复杂性,对其进行立法规制是对立法者的一次挑战。但共享经济要想继续繁荣发展,立法规制是不可或缺的。我国目前仅对网约车有一些法律规定,法律仍有大片空白领域。

5、共享单车的法律规制与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需要单独研究

任何一种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的发展都会给社会带来新的风险。共享单车借助“互联网+”,打破传统的单车租赁模式,使得消费者能够接受随用随走、随借随还的便捷服务。但是所带来的问题就是降低了经营者对于单车的控制力,单车质量安全受到各类复杂因素影响,消费者消费安全风险在消费的便捷化过程中被放大。

人为破坏的风险、自然作用的风险以及单车本身损耗带来的安全问题,虽然在《产品质量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够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却又是不充分的。例如,产品召回制度。这一制度的设计在于消除产品缺陷给消费者带来的安全风险。产品召回制度下的产品缺陷从分类上看主要包括生产缺陷、设计缺陷和经营缺陷,而共享单车质量安全风险除这三者之外还存在其他风险。在共享单车分时租赁的模式下,产品召回义务的权利主体还应该包括共享单车经营者及针对企业的召回,但目前的产品召回制度尚不具有操作性。

共享经济尽管出现了很多问题,但仍具有繁荣发展的趋势,且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未来还可能整合企业,甚至整合政府闲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我们应构建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从立法、政府监管、行业管控、消费者教育等多方面保护共享经济下的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是经济发展的有力推动者,当消费者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而对共享经济失望时,会严重影响共享经济的发展,反之,消费者则会大力推动共享经济发展,促其发挥更大作用。

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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