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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中院开庭审理濮阳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2019-07-12 | 人围观


濮阳中院开庭审理濮阳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中新网河南新闻7月10日电(记者 李贵刚) 7月9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市人民检察院诉山东巨野某有限公司、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这是濮阳市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2015年10月23日至12月17日,被告山东巨野某有限公司先后擅自将其生产的工业含酸废水24车共计1195.5吨,交由无处置资质的寇某等人,寇某等人又通过靳某将上述含酸废水非法倾倒入范县市政管网内。因非法倾倒的含酸废水超出该污水处理厂净化能力,致上述含酸废水排入金堤河。2016年1月27日至2月18日,被告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先后擅自将其生产的含酸废水10车共计629.98吨,交由寇某等人非法处置,寇某等人转交靳某后以同种手段非法倾倒。其中,584.5吨废水倾倒进范县市政管网,污染场地罐体内残存45.48吨。

  经鉴定,该废酸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34废酸类”危险废物,对地表水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山东巨野某有限公司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造成的地表水环境损害数额为358.6344万元、环境污染财产损害11.6155万元、应急处置费89.6846万元;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造成的地表水环境损害数额为175.3656万元、环境污染财产损害5.6797万元、应急处置费43.8541万元、罐体内残留废液处理费用13.6440万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二被告将其生产的危险废物交由无处理资质的相关人员非法倾倒,污染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二被告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该案案情疑难复杂,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哲亲自担任审判长和主审法官,还邀请了2名具有化工、污水处理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庭审前,徐哲院长多次召集合议庭成员研究案情,召开了两次庭前会议,并研究制订了详细的庭审提纲。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围绕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庭依检察机关申请通知2名证人出庭作证,并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首次引入证人宣誓制度。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等环节,合议庭宣布休庭。鉴于案情复杂,本案将择日宣判。

  徐哲介绍,这是濮阳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跨省废硫酸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在河南省首次适用虚拟成本法核算环境修复费用,该案的受理和审理对于今后类似跨区域案件的处理具有重大借鉴意义,凸显了司法在服务中心工作、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公众环境权益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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