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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钢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2019-09-09 | 人围观

精工钢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9年09月06日 19:26:20 中财网

原标题:精工钢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精工钢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二〇一九年九月


目 录


目 录............................................................................................................................. 2
释 义............................................................................................................................. 3
第一节 引言 ................................................................................................................ 4
第二节 正文 ................................................................................................................ 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体资格 ........................................................................... 7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和批准程序 ................................................................. 10
三、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相关权益变动协议 ..................................................... 12
四、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 ................................................................................. 12
五、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 13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4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14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16
九、结论意见 ......................................................................................................... 16
第三节 签署页 ............................................................................................................ 17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明确所指,下列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涵义如下:

精工钢构/上市公司/
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信/信息披露义务




中建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万融投资



上海万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精功集团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

精工控股



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精工投资



精工控股集团(浙江)投资有限公司

精汇投资



绍兴精汇投资有限公司

中建信及其一致行动




中建信、方朝阳、孙关富、裘建华、陈国栋、陈水福、
陈国明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收




中建信受让万融投资持有的精工控股10%的股权,从
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上
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股权转让协议》



上海万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建信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于2019年9月3日签署的《精工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报告书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15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格式准则16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人民币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致: 中建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15号》及《格式准
则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接受中建信的
委托,对其为间接收购精工钢构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相关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系注册于上海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前身为1993
年7月成立的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1998年6月,经司法部批准,上海市万国律
师事务所与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深圳唐人律师事务所联合发起设立中国首家
律师集团-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并据此更名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2011年3月,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更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也相应更名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法学及金融、经济学硕士、博士为主体组成,荣
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直机关系统文明单位、上海市
司法局文明单位、上海市司法局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荣誉称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参与企业改制及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发行并上市、再融资,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
工作报告,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参与企业资产重组,为上市公


司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各类公司债券的发行,担任
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担任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者的常年法
律顾问,为其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意见,并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有关证券纠纷的
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担任期货交易所、经纪商及客户的代理人,参与有关
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接受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工商企业、公民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贷款、信托及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
等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为各类大型企业集团、房地产投资、外商投
资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代理客户参加其他各类的民事、经济方面的非诉
讼事务及诉讼和仲裁;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指派的经办
律师为鄯颖律师和施诗律师,其主要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联系方式如下:

鄯颖,本所律师,现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证号为13101201411390276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12
年加入本所,执业记录良好;曾为多家公司改制、境内外发行上市、资产重组提
供法律服务。


施诗:本所律师,现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证号为13101201311333091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16
年加入本所,执业记录良好;曾为多家公司改制、境内外发行上市、资产重组提
供法律服务。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15号》、《格式
准则16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范性
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对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涉及的
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2、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作出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文件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所提供的复印件、
电子版本、传真件与原件一致。

3、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
律意见。

4、本所律师仅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有关
专业性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

6、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
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精工钢构的权益变动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文件之一,随同
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有关部门,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9、本所律师同意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自行引用部
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
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
律师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本次权益变动所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法
律意见。



第二节 正文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体资格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中建信




1.中建信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2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中建信基
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建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60751723F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住所

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999、1009号28层2801室

法定代表人

方朝阳

经营期限

2004年08月20日至2024年08月18日

经营范围

对外实业投资、管理;金属材料批兼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建信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
形。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1)方朝阳,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住所:浙江省绍兴市越
城区××××;身份证号:3306211967××××××××,持有精工钢构5,028,124
股股份,占比0.28%。


(2)孙关富,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浙江省绍兴县杨
汛桥镇××××;身份证号:3306211965××××××××,持有精工钢构396,000
股股份,占比0.02%。


(3)裘建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杭州市下城区××××;身份证号:3301041967××××××××,持有精工钢构198,000股股份,
占比0.01%。



(4)陈国栋,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上海市闸北区阳
城路××××;身份证号:3501021966××××××××,持有精工钢构195,030
股股份,占比0.01%。


(5)陈水福,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浙江省绍兴县杨
汛桥镇××××;身份证号:3306211962××××××××,持有精工钢构198,000
股股份,占比0.01%。


(6)陈国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浙江省绍兴县杨
汛桥镇××××;身份证号:3306211967××××××××,持有精工钢构39,500
股股份,占比0.002%。


(二) 中建信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中建信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方朝阳直接持有中建信
39.025%的股权,为中建信第一大股东,同时担任中建信董事长、总经理,直接
参与重大经营决策,能够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方朝
阳为中建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朝阳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身份证号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地
区的居留权

方朝阳

3306211967********

中国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三) 中建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中建信现任董事、监事以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国籍

身份证号

是否拥有境
外居留权

长期居住地

方朝阳

董事长、总


中国

3306211967********



浙江省绍兴
市越城区

陈国栋

董事

中国

3501021966********



上海市闸北
区阳城路

孙国君

董事

中国

3306211976********



浙江省绍兴
县杨汛桥镇

孙关富

董事

中国

3306211965********



浙江省绍兴
县杨汛桥镇

裘建华

董事

中国

3301041967********



杭州市下城


陈水福

董事

中国

3306211962********



浙江省绍兴
县杨汛桥镇

楼宝良

董事

中国

3306021963********



浙江省绍兴
市越城区

陈国明

监事

中国

3306211967********



浙江省绍兴
县杨汛桥镇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
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涉及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建信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建信及
其一致行动人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建信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六)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建信除通过精工控股、


精工投资间接享有精工钢构5%以上股份的权益外,中建信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
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建信系在中国境内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为具有完全民事
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详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已根据《格式准则15号》及《格式准则16号》就信息披露义务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情况依法披露。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和批准程序



(一)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近期,精功集团出现债券违约等债务
危机,给精工控股、精工钢构声誉带来影响,精工控股的股东、财务投资人万融
投资也因此拟退出投资,为了保持精工控股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同时为了把精功
集团债务危机的风险与精工控股、精工钢构充分隔离,保证精工控股、精工钢构
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和业务经营的正常开展,精工控股第二大股东中建信决定受让
万融投资所持股权,成为公司新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
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特别是上
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加强公司规范治理,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本次权益变动也有
利于精功集团、精工控股、精工钢构的债权人及利益相关方的利益最大化。”

(二) 批准程序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9年8月29日,中建信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如下:同
意公司出资10,600万元,受让上海万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精工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10%的股权。


2.万融投资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9年8月29日,万融投资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将公司持有的
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的股权以10,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中建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
益的股份的计划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
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
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告。”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37.07%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拟在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
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目前的减持方案为精工控股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
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124%股份转让给浙江金昌启亚控股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杭州尚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同时拟通过大宗交易等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
司股份转让给无关第三方投资者,合计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7.20%。


上述减持方案实施后,精工控股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建信仍为上市公
司间接控股股东,方朝阳先生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建信将促使精工控股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股份减持事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
义务。


由于上述减持方案能否在预计时间内实施完成具有不确定性,存在不能及时
实施的风险。若出现上述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监管机构要求以其他方式
完成减持,或者向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除上述股权处理方案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如信息
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做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将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中建信与万融投资就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
序,中建信就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
划作出了承诺,中建信根据《格式准则15号》及《格式准则16号》的要求履行了
相应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相关权益变动协议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建信与万融投资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确认,中建信通过受让万融投资持有的精工控股的10%股权,
将持有精工控股54.10%股权,对精工控股形成控制,进而通过精工控股间接控制
上市公司665,069,60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6.74%。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精工钢构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方朝阳。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中建信及其一致行
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为37.07%。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及主要内容

2019年9月3日,万融投资与中建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1)
中建信以人民币10,6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陆佰万圆整)的价格受让万融
投资所持目标公司10%的股权;(2)中建信在2019年9月30日前将股权转让款人
民币10,600万元一次性支付至万融投资指定的银行账户,即完成股权交割;(3)
本协议签署后7日内向目标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商变更登记及修
改后的章程备案文件,15日内完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和备案登记;(4)本
协议自双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所律师认为,中建信与万融投资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已获各相关方有
效签署,对签署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上述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
定的情况,上述协议自中建信与万融投资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



根据中建信出具的确认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
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资金
来源为自有资金,《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经就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进行
依法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不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





五、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书面确认,截至《详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建信对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如下:

1.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
计划。未来若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
量,需要进行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并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
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2.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
的计划,没有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未来12个月内,如果上市公司根据
自身实际情况,需要策划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信息披露
义务人届时将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3.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未来,如果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发展
的实际需要进行相关人员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
公司《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未来,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上市公司
业务发展或公司治理的需要,如果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出适当合理及必要
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
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
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6.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调整上
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的计划。



7.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对
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未来,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如果上市公司对业务和组织结构作出适当合理及必要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督
促上市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按照《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15
号》及《格式准则16号》的要求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了本次权益变
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确认,信息披露义务人已
经根据《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15号》及《格式准则16号》的要求在《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就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在独立性、同业竞争和关联交
易等方面的影响,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就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解决与上市公司
之间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等事项出具的相应承诺进行
了披露,上述承诺及安排合法、有效;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对前述情况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交
易情形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
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
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情况如下:

序号

交易时间

交易基本情况




1

2017年5月12日

2017年5月12日,上市公司与中建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公司将向中建信购买中建信上海置业30%股权,根
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中建信控股集团上海置业有限公司30%
股权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17)
沪第0411号),定价依据为截至2017年3月31日经评估后的
净资产,交易金额为41,200万元

2

2018年9月27日

上市公司购买中建信尚未出资的苏州建信汉康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份额9,900万元

3

2017年度、2018
年度

中建信子公司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建
设”)与上市公司子公司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精工工业”)联合投标德能产业园钢结构工程,精工建设负
责工程土建等工程施工,精工工业负责制作预埋构件和安装
埋置,精工建设向精工工业购买原材料、辅料等商品以及提
供构件制作、工程安装等劳务,相关合同的总金额为7,694.65
万元,2017年度的发生额为1,315.32万元,2018年度的发生
额5,376.65万元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
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
交易的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
资产5%以上的情况。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处存在领薪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姓名

2019年1-6月

2018年

2017年

方朝阳

-

30.07

-

庚利

11.51

10.90

9.67

孙国君

18.00

120.00

120.00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声明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
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
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各相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中建信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建信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
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买卖精工钢构股票的行为。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本次权益变动编制的《详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应该披露的各项重大事项进行了
披露。


(以下无正文)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9年9月6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强







经办律师: 鄯 颖







施 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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