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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齐齐哈尔 刘晓霞寻衅滋事案的法律思考

来源:2019-12-17 | 人围观

  刘晓霞,户籍所在地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长期居住在北京,有北京居住证,因为她丈夫长期以来在反映齐齐哈尔龙沙区动迁办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情况,刘晓霞有时候也陪同(刘晓霞丈夫高金才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疾病)去国家信访局等相关单位,虽然,高金才和刘晓霞反映的是政府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情况,并非是为自身维权,但是还是成了齐齐哈尔截访的关注对象。2019年2月23日上午,龙沙区公安局刘警官等人在刘晓霞夫妇北京大兴区的住处,将刘晓霞强行带走,并在开往齐齐哈尔的车上填写刑事拘留证,被刘晓霞夫妇拒绝。齐齐哈尔警方把刘晓霞夫妇直接关押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五龙派出所,同年3月12日刘晓霞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他的丈夫高金才被宣布行政拘留15天,只是口头宣布,截止到发稿时,针对这15天的关押,齐齐哈尔警方没有给高金才出具任何书面手续。

  齐齐哈尔龙沙区检察院起诉指控刘晓霞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4日提起公诉(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龙沙区法院2019年7月25日开庭审理。龙沙区检察院指控刘晓霞:2016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14日期间,刘晓霞以要求地方政府解决其土地纠纷问题为由,在没有采取依法信访的情况下,多次到北京非法越级上访,在国家信访总局登记100余次,并在全国“两会”及春节等敏感时期,到北京市中南海及天安门周边等非信访场所滞留,被公安机关训诫11次。造成了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龙沙区法院认定了检察院的指控,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刘晓霞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八个月。

  律师观点

  刘晓霞的律师认为,原审(2019)黑0202刑初151号刑事判决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纸应该撤销的判决,第一原审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对刘晓霞科以刑罚,然而,到目前为止,没有证据证明刘晓霞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公诉方所出具的证据根本不能说明刘晓霞有寻衅滋事的行为出现,所能证明的是刘晓霞在反映情况,而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反映情况就是寻衅滋事。第二原审认定刘晓霞“以要求地方政府解决其土地纠纷等问题为由,多次上访”,这一点脱离事实。事实上刘晓霞反映的情况不是什么土地纠纷,而是龙沙区动迁办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刘晓霞所反映的情况真实存在,触动了某些国家干部的神经,才导致牢狱之灾,悲哀的是这样公报私仇的行为还得到了龙沙区法院的认可和支持。正因为原审法院歪曲了事实,把刘晓霞反映的龙沙区动迁办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情况,认定成刘晓霞是因土地纠纷上访,才产生出原审错误判决。第三对于自己的办案行为存在,刘晓霞一案的办案人应该是清楚的,否则,办案人不会两次去看守所劝刘晓霞写《认罪悔过书》,对刘晓霞说:写了就放人,回家好好过日子。一审办案法官在一审开庭前,也约见刘晓霞家属,想让刘晓霞认罪。

  专家看法

  中国著名刑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认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根据本案案情,刘晓霞有北京的居住证,北京是她的经常居住地,齐齐哈尔公安机关没有侦办刘晓霞涉嫌寻衅滋事案的权限,龙沙区检察院没有起诉刘晓霞的权限。需要深刻思考的是,刘晓霞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应该由北京市的法院审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院来审理首都北京的案件,在法律上没有依据。齐齐哈尔的公检法没有权限来办理刘晓霞在北京发生的案件。

  朱福惠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福建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理事。朱福惠教授 长期从事 行政法学研究,他强调,新《行政监察法》对于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作出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并且,新《行政监察法》第6条增设了保护举报人信息条款,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泄露举报事项、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将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新《行政监察法》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 实际情况有时是这样,有时有关工作人员会把举报人的信息泄露出去,因为勾结了各种情况,让举报人身处险境,这就是所谓的理论和实践的不同了。就像上文报道,刘女士反映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当地不但不保护她,还把刘女士从北京逮回来,然后判刑,严重背离立法精神,当地公检法为什么如此行为,确实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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