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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证明已签书面合同 被判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来源:2019-12-23 | 人围观

无法证明已签书面合同 被判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发布时间:2019-12-23 15:56:43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刘丹 李晓环  |   责任编辑:许蓉

陈某在某汽车公司从事会计工作,试用期满后,陈某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陈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后陈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次日上午,陈某未

  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陈某在某汽车公司从事会计工作,试用期满后,陈某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陈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后陈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次日上午,陈某未经该公司许可私自取走保存于公司的个人档案材料。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档案丢失后报警。经民警联系,陈某于当日下午至如派出所将取走的档案材料归还公司工作人员,经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后提出档案中缺失了2015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双方对是否补签合同发生争议,民警在公司相关负责人的陪同下,对公司内与陈某同期的员工个人档案进行核查,共查证5份档案,发现其中四人未补签合同,一人签订合同。后陈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诉至如东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否支付两倍工资差额的实质是双方在2012年所签合同期满后,有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通常情况下,对于职工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的,用人单位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陈某确曾私自取走由公司保存的个人档案,但不能因此免除公司的该举证责任。依据公安民警出警当天查证的事实,在核查的五名与陈某同期的员工档案中,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仅有一名员工,其他四名员工均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仅凭现有证据公司不能证明其确实已与包括陈某在内的员工均续签书面合同的事实,或者说档案在被陈某取走前确实有双方续签的书面合同。故法院确认公司并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判令公司支付两倍工资的差额。( 刘丹 李晓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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