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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给传统行政执法带来挑战也带来新契机

来源:2020-03-17 | 人围观

  但是,另外一些领域的法律,如《食品安全法》对惩罚性赔偿的立法设计和相关部门的解释执行,似乎不太强调主观故意。这就很容易导致行政处罚与惩罚性赔偿完全重叠,被罚款和“假一赔十”的责任要件几乎一致,这就会带来问题:一方面,对被处罚人或被告而言,他将可能因完全相同的问题受到两个程序的处理,大大增加了责任负担;另一方面,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要分别启动两个程序,调查完全相同的问题,亦需不菲的成本。

  《21世纪》:在我国,惩罚性赔偿正在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向证券、知识产权领域扩展,应该如何避免惩罚性赔偿的负面影响?

  赵鹏:惩罚性赔偿扩展到这两个领域,我倒是有所期待。惩罚性赔偿本质上是用司法程序来进行公共规制,司法要追求高质量的公正,但其程序成本其实是很高的;与此对应,行政执法成本更低,致力于公正和效率的平衡。因此,我们的惩罚性赔偿目前主要用于日常消费领域其实有很大的短板。在这种消费频次很高但单位消费额低的场景下,它会激励出巨量的诉讼,但对违法的震慑效应其实有限,整个司法系统难堪重负。其实,这些领域更需要利用行政执法的规模效应。

  而在证券、知识产权这些领域,上述问题可能不会那么突出。当然,就像前面谈到的,这个制度的良好运用,需要专业、能动的法院来积极地进行调控。因此,惩罚性赔偿其实对法院的专业能力、能动性要求是很高的,它要求法院能够理解内涵于法律的公共政策。目前,知识产权审判领域,通过这么多年的专业化建设,法院的专业能力应该说是有保障的。但是,证券审判领域可能还需要加大力度建设。

  探索与互联网平台建立合作机制

  《21世纪》:平台经济中,互联网平台既是市场中的一方,又具有公共属性,这给市场监管带来了哪些挑战?

  赵鹏:数字经济崛起,信息的生产、传播、利用发生了革命性变化,也使得人和人之间的协作成本大幅度降低。在这样的环境下,整个互联网呈现的是快速迭代的技术、不断演化的生态、快速演进的边界,给法律规制带来巨大的挑战。往往一些政策刚制定出来就落后了,细化的管制方案不适应新业态之后,还会制造阻碍。

  但平台能够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自治载体,因为它还原了熟人社会的信息环境。早期的熟人社会,法律不用太多介入,因为信息是对称的。城镇化、工业化形成的陌生人社会,只能通过法律或者法律授权的行政部门来保障交易安全。互联网技术对信息的聚集和利用,重建了一个只需要法律适度干预的信任环境,通过平台规则,激励平台机制,从平台自治中总结出最佳实践,在此基础上提炼一般性的法律规则,我想这是未来法律演化的一个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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