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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法机关现场解读《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落实情况

来源:2020-04-20 | 人围观

吉林省政法机关现场解读《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落实情况

  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法官向前来咨询的群众现场解答法律问题。(记者赵博 摄)

  今年年初,省委政法委牵头制定了《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1月20日,经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清单》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名义正式印发。《清单》一经出台,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好评,也得到广大民营企业家的充分认可。

  4月17日上午,省委政法委召开全省政法机关推进《清单》落实工作新闻发布会。省委政法委相关负责同志对全省政法机关落实《清单》作出工作安排,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负责同志分别对本部门制定出台的《清单》配套文件进行解读。

  省委政法委

  变措施为行动为 民营经济构建良好法治环境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省委政法委通过一系列举措,推动政法各部门将《清单》每一项措施落到实处,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围绕《清单》的贯彻落实,全省政法机关将重点做好三项工作。着力抓好《清单》及配套文件的贯彻执行。各级政法机关将全面梳理在办的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对于符合依法免责免罚条件的案件,建立健全相关办案机制,推动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依法快速办理。全面建立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请示报告制度。以上提一级为原则,办理涉民营企业一般刑事案件的,须请示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办理涉民营企业重大案件或者跨行政区域案件的,须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上一级政法单位;办理涉民营企业疑难案件的,须提请本单位案审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研究,必要时,报请上一级政法单位给予指导。加强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监督管理。各级政法单位建立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台账,对所涉案件专门管理、专门调度,充分发挥案件管理、法制、警务督察、狱务督察等部门职能作用,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进行各环节、全过程、全要素监管。

  为确保《清单》落到实处,省委政法委将联合省直政法各部门组成督察组,分赴各地对《清单》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落实《清单》走过场、机械执法司法等问题,给予通报批评,发现因执法司法不规范、执法司法方式不当等给民营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移交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警务督察等部门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除抓好《清单》的贯彻落实外,省委政法委还将围绕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开展多项重点工作。一是牵头建立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清理会商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政府部门欠账案件,建立健全清理和防止政府部门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胜诉权益。二是牵头建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部门合作工作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政法机关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切实加大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和创新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三是协调推动政法机关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严惩黑恶势力强揽工程、恶意竞标、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活动,从严查处黑恶势力煽动闹事、聚众滋事、阻扰施工等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行为,有效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省法院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将《清单》落细落实

  根据省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省法院制定《贯彻落实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的指导意见》,并于4月17日颁布实施。这是全省法院贯彻落实《清单》的重要举措。

  全省法院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第一时间跟进中央、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第一时间将司法服务、保障措施落地、落实。在我省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疫情影响经济社会运行,外部环境不断变化的特殊时期,《指导意见》的出台既是全省法院服务大局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法院不断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

  省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在制定过程中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依法慎用强制措施。规定了《清单》的适用范围和情形,对不构成《清单》规定的15种犯罪的情况作出了规定,主要从“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予以考虑,对于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宣告无罪。对依法从轻、减轻,免予刑事处罚以及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对于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没有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强调在认定行为性质时,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综合认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严格司法活动作出了规定,规范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强调严格区分违法财产和合法财产。对“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非法经营罪法律适用问题呈报”等审判实践中重点、难点以及容易出现的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同时,为将《清单》落地、落细、落实,《指导意见》提出要结合法院“加强管理年活动”,提升司法能力建设,严格案件报送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重点案件的审理,防范审判执行工作引发的风险等。

  省检察院

  明晰司法标准 为民营经济护航

  为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省检察院制定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分为总体要求、基本原则、适用条件和范围、工作机制、工作要求等5个部分,共计39项,以制度形式明晰相关司法标准尺度。

  该《指导意见》明确了具体罪名的法律适用。针对《清单》中15个具体罪名,经过进一步梳理法律政策,整理形成“不以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不作犯罪处理”“可以不起诉”等114项具体免责免罚和从宽适用情形。针对相关工作机制,《指导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建立案件分类管理、风险防控、专案专办和快速办理四项工作模式,以及逮捕听证、羁押必要性审查、认罪认罚从宽等七项配套制度,全面推进《清单》有效施行。《指导意见》还从落实司法责任与落实领导责任两个层面作出具体规定,并从“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出发,对考量民营企业经营情况和征求相关办案单位意见作出了规定。

  据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免责免罚的前提条件是严格依法、服务发展。具体办案中要把握好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必须适用于《清单》中规定的15个具体罪名的轻罪案件。二是主要针对民营企业及经营者作为市场主体,在参与经营活动时实施的犯罪行为。三是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将综合考量民营企业生产规模、纳税情况、安排就业、生产经营状况、企业品牌形象及其在本地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评估拟作出的决定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四是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罪认罚从宽条件,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的,依法可以做出从宽处理。全省检察机关将推动全面落实《清单》内容,努力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践行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用更实、更优的司法政策,为民营经济发展建构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省司法厅

  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省司法厅党组把抓好《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的贯彻落实作为服务企业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省司法厅第一时间部署和组织成立法律服务团,先后印发多个专门文件,对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有针对性地做好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治审核等领域工作作出部署,主动服务全省科学依法有序防控疫情及企业复工复产大局,并组织省监狱管理局、厅社区矫正管理局成立工作专班,从《清单》制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出发,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进一步明确民营企业经营者社区矫正对象放宽请假限制、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者在押服刑人员民事权利等”,由刑罚执行等部门负责同志多次集体研究讨论,省监狱管理局党组专门召开一次党组会研究审议,提出具体措施。与此同时,由省司法厅“123”工程活动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汇总省监狱管理局、厅社区矫正管理局制定的具体措施,起草形成《吉林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的指导意见》。

  据了解,该《指导意见》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营商环境的理念,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清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要明确贯彻落实《清单》的重要意义,提高贯彻落实《清单》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第二部分,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分为三项主要内容:完善和落实民营企业经营者服刑期间民事权利保障措施,对民营企业经营者服刑人员民事权利的保障措施提出5条具体操作办法;完善和落实民营企业经营者社区矫正对象请假放宽措施,对民营企业经营者社区矫正对象请假放宽措施提出3条具体操作办法;完善和落实为民营企业及经营者法律服务措施,提出进一步畅通两条快速服务通道、搭实建好三个法律服务平台,推进落实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的“十个一”措施。第三部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落实。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导督查、统筹协调发展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省公安厅

  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司法活动对涉案民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按照省委政法委的部署要求,省公安厅制定出台《全省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的指导意见》。内容包括精准把握核心要义、强化与检法机关沟通协调、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和集中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六个部分。

  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清单》经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是省委着眼于我省经济发展特征,紧紧围绕服务民营企业精准聚焦发力,助推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全省公安机关要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省委和厅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研究部署,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

  《指导意见》指出,要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对民营企业经营者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当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不得采取限制人身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对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原则上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仍在生产经营,民营企业经营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因重要经营事项或重大决策需要,在公安机关监督下,可允许民营企业经营者与律师会见交流企业生产经营事项、签批企业生产经营类文件。对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财产拟采取查封、扣押的,要严格区分企业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对不具有损毁、隐匿等法定情形的,原则上不查封、不扣押。对企业涉案资金、金融资产能够有效监管的,原则上不冻结。对民营企业员工工资、工会经费和党组织党费不得冻结。对确有查封、扣押、冻结必要的,各级公安机关应按照《清单》要求,采取活封、财物置换或反担保、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记者 华泰来 赵梦卓 王超 实习生 于小博 杨会)

(责编:李思玥、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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