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18-06-24 | 人围观
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市民论坛“嘉宾访谈”节目,我是主持人蒋洁。本期节目,我们邀请到市工商局调研员朱兴进,市工商局企业监管科科长汪星平做客。
访谈 【主持人】 一、2013年,工商部门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市场主体自行年报公示,谈谈实施企业信息公示的意义和今年全市市场主体年报的情况? [15:00:46]
访谈 【朱兴进】 为了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国务院决定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所承担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公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最核心的内容就是确立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并以此来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通过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竞争,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保证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今年到6月30日年报截止日,全市内资企业(含私营)应进行2016年度年报的19432户,实际年报18002户,累计年报率92.64%(在全省16个地市中排名第5);个体工商户应进行2016年度年报的59300户,实际年报58773户,累计年报率99.11%(在全省16个地市中排名第4);农民合作社应进行2016年度年报的1173户,实际年报1129户,累计年报率96.25%(在全省16个地市中排名第4);外资企业应进行2016年度年报的132户,实际年报129户,累计年报率97.73%(在全省16个地市中排名并列第7)。 [15:09:14]
访谈 【主持人】 二、从上面的年报率可以看到,今年我市仍然有少部分企业未按不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那这样会有什么后果? [15:12:30]
访谈 【汪星平】 企业不按规定在每年6月30日前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将会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对外公示。这些不良信用记录将会跟随企业一辈子。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目前,我局依法将未按规定申报2016年度年报公示的1072户企业移入了经营异常名录。 [15:20:43]
访谈 【主持人】 三、时下“网购”越来越流行,但是很多人都有网购过假冒伪劣商品的经历,请问在网购时有哪些注意事项?以及买到假货后如何进行维权? [15:23:51]
访谈 【朱兴进】 据了解,消费者在网购时主要容易遭遇以下几种消费欺骗:实物与描述不符、商品质量不合格;虚假打折价格、特惠商品很少或显示无货;宣传送货时间与实际送货时间不符,未按规定时间发货、拖延或拒绝退还货物和退换货额外要求收取费用;不执行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换困难。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醒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应当注意以下十点:一是选择购物网站要谨慎。消费者要选择合法的购物网站;选择有第三方交易平台且经营规模较大、专业性强、经营规范、知名度高、口碑及品牌较好的专业购物网站。二是网络购物要理性,保持清醒的头脑,在购买前看清购买事项,不可盲目听信广告中绝对化的承诺或文字表述等。如果商品标价与实体店标价相差太大时,要小心谨慎,避免上当受骗。三是货物图片要留心。从实践来看,服装、装饰等商品色差明显,消费者要仔细辨别后再到网上购买。四是要仔细核实网购促销广告折扣的真实性,避免被临时提高价格后加大折扣的虚假打折行为所蒙骗。五是网上购物要避免直接填写银行账户和密码,防止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经济损失。六是注意7天无理由退货的时效和条件。七是收货时应及时验货,商品存在瑕疵、损坏、功能不全等问题,应拒绝签收。八是已付款的商品,要注意保留购物凭证便于作为今后维权依据。九是购买必需品应避开网购高峰期,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十是消费维权要主动,如发生纠纷及时拨打网店所在地工商局或者是购物平台所在地的12315电话进行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那么消费者在网上买到假货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首先,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遭遇假货后,可以通过网站平台与卖家协商处理。协商未果后,应立即拨打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或网店所在地工商局12315热线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也可以先向该网络交易平台投诉要求调查处理,并及时提供购物确认信息和网购消费内容的页面等购物凭证以便工商部门或网购平台介入。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网购遭遇假货后,既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索赔,还可以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国内一些大型网购平台正在逐步建立第三方争议调解机制,即邀请知名法律专家、电子商务专家担任调解员,协调买卖双方解决争端。由于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的多是食品、服装、日用品等价值不是太高的商品,当购买到假货时,为确保消费者维权耗时较少、成本较低,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该项服务。 [15:34:07]
访谈 【主持人】 四、今年3月15日,《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正式施行,能谈一下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是如何规定的? [15:35:46]
访谈 【汪星平】 今年3月15日,《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正式施行,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七日内对所购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适用本办法。同时也明确,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包括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同时,还列举了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15:41:22]
访谈 【主持人】 五、从9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施了“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合计是“56证合一”,请谈谈推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有什么重要意义? [15:43:28]
访谈 【朱兴进】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相继实施有效提升了政府行政服务效率,降低了创设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但目前仍然存在各类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简政放权措施协同配套不够等问题。“多证合一”改革从全面梳理整合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入手,通过减少证照数量,简化办事程序,降低办事成本,以“减证”推动“简政”,从根本上推动涉企证照事项的削减,以进一步压缩企业进入市场前后的各类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减少制约创业创新的不合理束缚,进一步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促进提高劳动生产率。所以说,“多证合一”改革是贯彻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的重要抓手。对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于构建“互联网+”环境下政府新型管理方式,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15:49:25]
访谈 【主持人】 六.“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效力如何?改革后会给企业带来哪些便利? [15:50:52]
访谈 【汪星平】 “多证合一”改革实施范围较“三证合一”和“五证合一”改革要更广。既适用于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也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 “多证合一”改革后,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是市场主体全国通用的唯一“身份证”,企业凭“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可以在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金融、保险机构等部门证明其主体身份、办理相关业务,企业原需要被整合证照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多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予以认可和应用。对于我市“五十六证合一”改革事项,企业在外出经营办事时,可以通过扫描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进行验证。 改革后,一是为企业节省了时间。对于被整合的证照,企业无需再办理,只需到工商部门办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即可,减少企业往返各部门奔波之苦,为企业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二是为企业节约成本。原来登记要到多个部门提交多套材料,现在只需要准备一套登记资料。三是企业办事更方便。由于“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具有唯一性、兼容性、稳定性、全覆盖性的特征,企业到相关部门办事只带营业执照即可,再不需带一摞证照办事,因而企业办事更简单、便利。 [15:56:24]
访谈 【主持人】 七.我们知道,工商部门在日常会对广告发布行为进行监管,那请问广告发布应如何办理?应遵循哪些原则? [15:58:14]
访谈 【朱兴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制定的《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发布广告的,必须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企业投放广告请遵循《广告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16:04:37]
结尾词
好的,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也感谢今天来到现场的嘉宾,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我们下期节目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