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20-05-25 | 人围观
——专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谭启平
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具有怎样的时代意义和创新点?5月20日,重庆日报记者专访了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谭启平。
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筑牢民事法律保障
重庆日报:新中国曾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编纂民法典有怎样的意义?
谭启平: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此之前,我国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推进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如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
2015年,我国正式启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总结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对现行民事单行法律进行系统编订纂修,并广泛进行立法调研等,最后形成一部综合性法典。这不仅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也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重庆日报:您从2015年开始参与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在您看来,这部民法典有怎样的特点?
谭启平:适逢伟大的时代,能够参与这项伟大的法治建设工程,我感到很幸运。
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也是新中国历史上法律条文数量最多的(共计1260条)的法律文件。
民法典是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囊括了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所涉及的方方面面,条文之间互相照应,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草案充分借鉴和参考了世界各国法治文明的成果,这也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与世界各国进行法律文化交流的重要载体。
从一个人的“生前”到“死后”,都做到了周全的利益保障
重庆日报:民法典草案有什么创新点?
谭启平:民法典草案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最大亮点就是以人为本,特别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格权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涉及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权利和利益。
在民法典草案里,还规定了胎儿可享有的继承等民事权利。从一个人的“生前”到“死后”,民法典草案都做到了周全的利益保障,体现了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民法典草案作了进一步完善,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均进行了完善。
如在继承权方面,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了第二顺序继承人。以前的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子女、配偶、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理论上讲,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很可能也已经去世了。以前他们的子女没有代位继承权,而民法典规定他们的子女有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财产成为无人继承遗产的概率将大幅降低。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重庆日报:编纂民法典,是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能简要说一下这个过程吗?
谭启平: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增强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完整性,既保持民事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适度的前瞻性、开放性,同时处理好、衔接好法典化民事法律制度下各类规范之间的关系,这是民法典编纂工作中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后,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民法总则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抓紧开展各分编编纂工作,法制工作委员会与民法典编纂工作各参加单位系统梳理、研究历年来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最后形成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6个分编在内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
截至一周多前,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全国人大共7次将总则和分则向全社会公布,410319人参与讨论,收到951607条意见。参与人数与意见之多,在新中国立法史上是绝无仅有的。
重庆日报:我们如何运用好民法典?
谭启平:民法典草案对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作了非常广泛和丰富的界定,新的权利类型和内容对每个人都极为重要。但民事主体不能对民事权利进行滥用,不能去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草案所规定的各项制度与规则,不仅涉及民事领域的一般规则,更关系和作用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各个方面,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国重器,是实现中国社会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全面开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新局面的根本保障。每个人自觉学习好民法典新的时代意义、价值理念、知识概念、权利体系、规范规则、制度内容,自觉遵守好、运用好、践行好民法典各项规定,应成为中国社会各界的共同共识,也应成为全社会各类主体的共同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