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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州南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人广州市誉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

来源:2019-11-12 | 人围观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民终15563号

广州市锠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文峰:

上诉人广州南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人广州市誉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锠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华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文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10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15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103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103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三、驳回广州市誉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599元,由广州市誉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65元,由广州市锠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文峰共同承担1453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市誉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025元,由广州市誉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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