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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蛮旅游”写入最高法报告的警示意义2020年05月29日 星期五A14 时评

来源:2020-05-29 | 人围观

“巨蟒峰损毁案”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就是要给人们的野蛮旅游和不文明行为划出一道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警示世人不得做破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傻事、蠢事、违法事。

严肃追究损毁三清山巨蟒峰等破坏生态环境人员法律责任……在今年的最高法工作报告中,全国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迹入刑的案件被专门提及,引发网友热议。业内人士认为,此案的判决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传递了依法保护自然遗产和名胜古迹的强烈信号。(5月28日新华网)

“巨蟒峰损毁案”是一起2017年4月案发、去年底宣判、今年全国两会前夕终审的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其被社会强烈关注并被写入最高法报告的缘由,不仅在于其创下的两个“第一”:即“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纳入刑法以来的全国首案;全国检察机关针对损毁自然遗迹提起的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首例。还在于对其实施刑法惩戒和民事赔偿双管齐下的零容忍处罚,体现出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是近年来人们对自然环境保护的认知提升和责任担当。被告人打岩钉攀爬巨蟒峰的行为,对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景观巨蟒峰已造成永久性损害,使其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的基本属性遭到不可逆毁坏,其性质已远超一般性的违法乱纪和“不文明旅游”,当属典型的犯罪之举,理应受到罚当其罪的法律追究。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观光旅游渐成国人刚性需求的当下,一些“驴友”为满足自己探险涉峻、寻求未知的好奇欲望,不惜违规犯戒、铤而走险,闯禁区、入险境、攀峻峰,导致许多不该发生的人为破坏甚至是生命悲剧。巨蟒峰损毁案看似没有对某一公民个体实施侵害,但它侵害的却是不特定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即社会的公共利益。现实生活中不特定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既包括清新空气、洁净水源,也包括优美风景、具有重大科研价值的濒危动物、具有生态保护意义的稀缺植物或稀缺自然资源等。公益诉讼就是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最有效手段。

“巨蟒峰损毁案”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就是要给人们的野蛮旅游和不文明行为划出一道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警示世人珍惜和善待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做破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傻事、蠢事、违法事。“连打带罚”就是以身试法者必须付出的违法成本。同时,也是在警示作为名胜古迹“监护人”的景区管理者,潜心履职、加强监管、查漏补缺、防患未然,努力把破坏景区的行为制止于未发、消灭于“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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