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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报告关注“野蛮旅游”的积极意义

来源:2020-05-29 | 人围观

  自2017年4月案发至今年全国两会前夕终审宣判,这起案件历时三年,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判决书显示,三名“驴友”为攀爬巨蟒峰,在山体打入了26根岩钉,他们不仅因故意损毁名胜古迹而被判刑,而且被判赔偿600万元。这是自1997年“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纳入刑法以来,全国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迹入刑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针对损毁自然遗迹提起的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可以说,如此判罚,前所未有。毕竟,虽说网络上对于“野蛮旅游”的批判声从未停止,但估计在大多数人心中,像在长城砖上刻上名字,对大自然的青山绿水“动动手脚”等不文明行为顶多也就被旁人说一句“没素质”,一般道个歉、写个检讨,再不济交个罚款也就没事了。谁能想到,“野蛮旅游”有一天竟也能触犯法律,招致牢狱之灾?

  “三辆越野车在亚拢沟钙化滩豪横漂移”“游客踩踏七彩丹霞岩体”“游客掰下太清洞钟乳石欲带走”……这些五花八门的“野蛮旅游”就如同“巨蟒峰损毁案”中的26根岩钉一般刺痛着我们的眼球。这样的行为虽不多见,但一举一动都会给自然遗产和人文遗产带来无可挽回的伤害。数千年、上万年、甚至亿万年才能形成的自然遗迹,轻轻一脚就可能毁于一旦。

  出乎意料,超出想象,正凸显了此案的价值所在。虽说当前在广泛宣传下,绝大多数的游客素质已经得到了显著的提高,旅游景区垃圾遍地、插队占道等乱象已经渐渐消失。就大环境而言,道德约束和规则规范已经足够。但面对极个别人的逾矩行为,还得以法律等强制手段震慑,才能更好地起到警示作用,也能够培育起“野蛮旅游非小事”的生态文明观。

  应该说,全国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迹入刑案件的判决是一次有益尝试,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传递了依法保护自然遗产和名胜古迹的强烈信号。而要让“野蛮旅游”应惩尽惩,还需多管齐下。除了有关部门要筑牢“法治墙”,形成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追究的双覆盖,景区及主管部门也要做好名胜古迹“监护人”,加强管理,做好预防,将破坏景区的行为消灭于“萌芽”状态。(许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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