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16-09-06 | 人围观
9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明确界定了互联网广告,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值得注意的是,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转发广告也要符合规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8月31日《新快报》)
“各位亲朋好友,请帮忙转发一下。”玩微信的人,经常会在朋友圈里看到这句话,看到形形色色的广告以及恳求帮忙转发广告的信息,有时手一抖就帮转了。几年来,微信异军突起并越来越普及,微商随之而崛起,打开朋友圈,总是能看到微商的影子。因为缺乏对包括微商广告在内的互联网广告的监管,互联网广告成了监管盲区,互联网违法广告是泛滥成灾,尤其是微商违法广告。
一些违法广告还很隐蔽,比如通过软文方式推销广告,让读者不知不觉间被“洗脑”,而一些付费搜索广告并不标明是广告,让搜索者容易将付费搜索广告当成自然搜索结果,这些都等同于是对公众的欺骗。“办法”明确规定:包括付费搜索在内的互联网广告都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比如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都要显著标明“广告”。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就是说,个人在朋友圈、微博等转发广告也要担责。这会让很多人一时难以适应,可以说,很多人都有过朋友圈转发广告的经历,有的是帮亲戚朋友转发,有的则是因为商家推出的集“赞”活动,不少人通过集“赞”来获得商家承诺的好处,通过这种方式转发广告的,占了很大一部分。一些人贪图小便宜,可说对自己转发的广告内容毫不了解,就毫不犹豫转发,这可算是对自己朋友圈好友的不负责态度。
办法的实施,将让人们慎重对待转发,要知道自己转发,将让自己成为应对广告负一定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如果广告是违法广告,自己将担责,这才是对自己行为的负责,法治社会人人都应对自己的一切言行负责。当然,如果只是提供信息,并没有参与经营活动,比如自己觉得哪个餐馆的饭菜好、哪家商场的商品好等等,转发一下并不算广告,这就要看发布者的主观意愿。
不管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都应该审慎而行,不能发布虚假广告、不实广告,要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纯净网络环境,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民众利益。徒法不足以自行,办法的实施,还需要强有力的执行,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只有让行之有效的办法有力实施,才能促进互联网营销规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