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15-08-03 | 人围观
原标题:过去一年银行业超百人因贪腐“落马” 支行长占比近50%
有银行业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道,银行多是国有控股或地方政府控股,银行业高管既是国企高管,也是党政机关领导。我国以银行业为主的融资体系和资金的相对稀缺性决定了放贷也是一种很大的权力。因此,银行业高管成为了渴望资金的企民营企业甚至是一些大型企业和地方政府竞相追捧、寻租的对象。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的统计数据也印证了这种说法,信贷是银行极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绝大多数银行高管的落马都是因为受贿。
本报记者李玉敏 实习记者张杰北京报道
随着我国各个行业反腐的逐步深入,看似风平浪静的金融领域实则早已暗潮涌动。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等权威渠道发布的信息进行不完全统计,从2014年8月至今近一年的时间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因为涉嫌贪腐、违法违规操作等进入司法程序的涉案人员达127人,主要涉及受贿、挪用公款、贪污、挪用资金、违法发放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
超15名高管“落马”
金融领域的反腐,也是“苍蝇老虎一起打”。
目前,已进入司法程序的银行业高管,即总行副行长以上级别的就有10人,分别是原成都银行董事长毛志刚、原邮储银行行长陶礼明、原广发银行董事长李若虹、原龙江银行董事长杨进先、原许昌银行董事长高志民、原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郑新平等。
不过,这一数据尚未包含纪检等部门或者银行已经发布公告,但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部分违法违纪高管。比如,原民生银行行长毛晓峰、原华夏银行副行长王耀庭,以及近期出事的原龙江银行副行长王贵彬、原河南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杨清禄、原云南农村信用联社主任罗敏等人,以此统计银行业高管“落马”人员超过15名。
近年来,内蒙古、黑龙江等地也成为金融腐败案件的高发区。内蒙古银行前后两任董事长和行长均先后“落马”。2014年9月,原内蒙古银行董事长杨成林因涉嫌重大职务犯罪被立案侦查,随后被批捕;2015年1月,杨成林被以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罪审查起诉。
杨成林出事后不到一个月,该行原董事长姚永平也因涉嫌受贿、违法发放贷款被立案侦查。2015年1月7日,原内蒙古银行副行长延城因涉嫌受贿犯罪被批捕,侦查结束后被以涉嫌受贿、贪污犯罪审查起诉。此外,还有原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主任武文元也因为涉嫌受贿被立案侦查。
有银行业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道,银行多是国有控股或地方政府控股,银行业高管既是国企高管,也是党政机关领导。我国以银行业为主的融资体系和资金的相对稀缺性决定了放贷也是一种很大的权力。因此,银行业高管成为了渴望资金的企民营企业甚至是一些大型企业和地方政府竞相追捧、寻租的对象。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的统计数据也印证了这种说法,信贷是银行极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绝大多数银行高管的落马都是因为受贿。
前述进入司法程序的127人中,涉嫌受贿犯罪的为75人,占比为59%;其次涉嫌挪用公款22人,占比为17.3%;其他的涉嫌挪用资金、行贿、违法发放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也是金融案件高发领域。
农信社风控薄弱
虽然大多数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控体系,但是从金融案件发生机构分布的统计数据不难看出,业务体量大、涉及面广的国有大行、风控相对薄弱的农信社成为金融案件的高发区。
据不完全统计的数据显示,近一年落马的127名银行业从业者中,农信社人数最多,为19人,占比接近15%;工商银行共有16人,占比为11.8%;其他涉嫌违法违纪的人数较多的机构分别是邮储银行14人、建设银行12人、交通银行10人、农业发展银行8人、农业银行6人、中国银行6人、内蒙古银行4人。
在银行业内控和风险管理相对薄弱的情况下,更需要加强外部的监管和约束。自2014年末起,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一行三会”开展了轰轰烈烈的“两加强两遏制”专项检查活动,目的是“遏制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打击目前各银行业机构在经营管理中仍然存在的一些违规、违法问题。
据悉,本次检查针对银行业机构2010年至2014年内部管理、业务经营以及对违规违法问题的问责与整改情况,重点排查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较为集中的信贷业务、存款业务、票据业务、同业业务、理财业务、财务管理等领域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北京一名城商行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近年来,明显感觉金融领域的反腐力度在加大,首先是反腐倡廉的教育增多,其次制度的建设方面,查漏补缺在增强。不过,由于体制机制等因素,农信社的内控管理和其他机构,特别是上市银行之间仍有较大差距。
基层支行成案件高发区
一名从国有大行跳槽到华北地区一家城商行的支行长坦言,国有大行之所以成为金融案件高发区,和大型银行缺乏竞争力的激励机制关系很大。“五大行的存贷款奖励标准普遍比股份制银行和其他中小银行低,而且比较平均,绩效奖金的灵活性较低。”
他认为:“支行行长还是有一定社会地位和身份的,拉完存款或放贷后,如果原本银行给的奖励就比较高,干嘛还冒险去拿客户给的钱?如果获得贷款后,客户要表示感谢,也可以通过业务上进行帮助,多给支行存款或做点别的业务,而不是给支行长个人私利。”
前述支行长也表示,在审贷分离的制度下,支行长其实并没有贷款审批的权限,只有推荐客户的权利,因此要在贷款中受贿或者获得利益输送并不容易。
不过,在前述进入司法程序的127人中,支行行长确实为案发率最高的群体。上述金融案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副行长以上级别的高管有10人,占比为7.8%;银行的中层领导,即分行行长、副行长、总行部门总理、副总经理级别的共有15人,占比为11.8%;银行的基层管理者,即支行长、副行长以及同等级别的有58人,占比为45.6%;普通员工有37人,占比为29.1%;另外,还有7人是来自金融办、银监局、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占比约为5%。
除了激励机制的因素,支行行长也是银行各个部门层层分解的各项任务指标的直接责任人。为了完成业绩的考核指标,有的支行行长不惜铤而走险,甚至睬到触犯法律的“红线”。
从统计数据中不难发现,银行的支行行长、副行长和基层员工更容易在操作层面触犯法律法规。比如,犯违法发放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贷款诈骗、变造金融票证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集资诈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