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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改革征求意见:新增出租车经营权无偿使用

来源:2015-10-10 | 人围观

像北京这样的城市,各类出租车在上路车辆总数中占有很高的比例。摄影/章轲

原标题:出租车改革征求意见:新增出租车经营权全部无偿使用

上海首发专车牌照,多地出台出租车改革新政,取消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减免“份子钱”……

近期,出租车行业的一系列“响动”,促使酝酿已久的出租车改革指导意见和网络约租车管理暂行办法加快出笼。

10日下午,交通运输部召开深化出租汽车改革专题新闻发布会。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订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正式揭开面纱,将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交通运输部表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思路是将新业态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新老业态共存的多样化服务体系,这项改革要求坚持鼓励创新、规范发展、循序渐进的原则,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

“新政”中的十项新规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较早拿到这两份改革新政文件,梳理出了十项最新规定。

在巡游出租车方面,有五项新规:

逐步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

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承包费或定额任务的项目组成、测算方法;

引导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预约运营服务。巡游出租汽车可按规定转为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建立和完善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打击非法运营工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加大非法运营惩处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预约出租车方面,也有五项新规:

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电话预约出租汽车等形式;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和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并在服务所在地具有相应机构和服务能力;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汽车,并取得当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许可证件。考虑各城市差异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使用强度等因素,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自行确定车辆标准和具体营运年限等要求;

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备一定时间安全驾驶经历,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危险驾驶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事中事后监管。禁止非营运小客车以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运营活动。

起草过程开30多次座谈会

交通运输部介绍,今年1月,该部成立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组,赴14个不同类别城市深入系统调研,全面梳理了发达国家(地区)出租汽车法律政策和管理情况。

起草过程中,先后召开了近30次不同类型座谈会及专题会议,听取了城市政府、管理部门、知名专家、网络人士、互联网企业、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和乘客等各方意见建议,从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出发,总结国内外出租汽车管理经验和教训,凝聚改革共识,形成了《指导意见》初稿。

今年3月以来,交通运输部印发《指导意见》征求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意见,并根据各方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6月3日,交通运输部邀请了部分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和乘客代表、法律及交通专家征求意见。

6月25日至26日,交通运输部召开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座谈会,邀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区、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7月20日,交通运输部召开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论证会,邀请有关城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专车”评台(互联网)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出租汽车驾驶员、“专车”驾驶员、乘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相关方代表参加,根据各方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形成两份文件的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部表示,对于出租车行业的新老两种业态,既要肯定多样化、差异性,因势利导、分类指导;又要推动融合发展,避免出现对立和冲撞,构建起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和谐稳定的新型市场体系。避免操之过急的“休克式”改革,切实维护行业稳定和长治久安。

出租车行业存五大问题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出租汽车137万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8428户,个体经营业户126292户,从业人员261.8万人,2014年完成客运量406.1亿人次。

交通运输部介绍,回顾我国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历程,上世纪90年代前后经历了十多年快速发展,在解决群众出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尔后发展几乎停滞。出租汽车“打车难”、服务差被市民广为诟病,停运罢运事件周期性爆发,社会不断质疑行业管制与垄断。

特别是近两年,移动互联网技术快速进入出租汽车行业,进一步加剧了新旧矛盾交织、利益关系碰撞,直接诱发了今年出租汽车行业聚集停运等不稳定事件集中发生。

交通运输部介绍,当前,我国出租汽车行业主要存在五大问题:

定位不准,情况错综复杂。出租汽车在不少城市被作为解决城市普遍出行的重要手段大力发展,有些地方在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发展路径、管理模式上走了弯路,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市场格局。

供需失衡,行业发展趋于停滞。出租汽车运价长期限制在较低水平,造成出租汽车出行需求量不断增加,供需严重失衡。一些地方出于维稳等现实需要搁置了改革,渐进式改革未能有效推进。

经营权管理失控,劳资关系紧张。一些地方经营权成为社会投资方式被不断炒卖,经营权有偿出让等导致企业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大大增加。经营权和车辆产权归属不明,经营者和驾驶员之间责权利不清,行业利益空间不断被挤压,劳资矛盾突出。

监管滞后,服务水平难以提升。行业法律法规建设长期滞后,没有建立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难以实现优胜劣汰。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社会满意度较低,备受社会诟病。

新旧业态碰撞,增加改革复杂性。互联网新业态的不规范发展,严重冲击传统业态,激化了固有矛盾,引发一系列行业和社会问题。

回应行业关注的“热点”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对此,交通运输部解释说,国家实行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出租汽车占用道路资源多、具有加剧交通拥堵等外部性,只能适度发展。从国际经验看,新加坡、美国、德国、意大利、法国、加拿大、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也都实行规模控制。

《指导意见》提出,建立运力规模的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驾驶员劳动强度、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每年定期评估出租汽车市场供求情况,及时调整运力规模,既满足公众个性出行需求,又避免盲目发展。

“如果全面放开出租汽车市场,导致供需严重失衡,会加剧出租汽车行业动荡,影响社会稳定,同时也会加剧城市交通拥堵和空气污染等。”交通运输部同时表示,中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具体到某一个城市,运力规模总量及其具体配置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经营权是传统出租汽车矛盾的焦点所在。交通运输部表示,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可以从根本上遏制经营权私下转让和“炒卖”,也是建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的基础。

承包费(份钱)是驾驶员和企业矛盾的突出问题之一。《指导意见》调整了各地现有多由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承包费上限的做法,提出协商确定并公开承包费标准。

交通运输部解释说,承包经营是为调动驾驶员积极性采取的激励措施,实践证明有利于打破“平均主义”,提升运营效率,具有现实合理性。当前各地出现的“份钱”争议,应由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双方协商确定,可采取多种方式、多种途径进行平等协商、依法解决,实现驾驶员在企业发展基础上合理分享发展成果。同时,承包费关系到出租汽车企业发展和驾驶员切身利益,应对承包费的项目组成、测算标准等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交通运输部表示,当前,承包经营模式相对单一,随着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的进步,可以借助互联网等技术探索更多方式、更加灵活的利益分配机制,构建企业和驾驶员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对于社会上普遍关注的“黑出租”问题,交通运输部10日在其官网上表示,“将继续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指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公安和工商等部门加强执法协作、信息沟通,进一步加大对‘黑出租’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打击力度。”

相关:

谁能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

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三)具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

(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应当接入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监管平台;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规定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和驾驶员”需具备什么条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人向经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汽车;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具体车辆标准和营运年限,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类型为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配置数量有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其规定决定是否发放《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规定: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违法犯罪记录;

(二)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危险驾驶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第十五条对符合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类别为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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