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不追责 终审判决不执行 违法再审
来源:2016-07-22 | 人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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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制造冤案的法院又受理一起不应受理的案件——因为一个函,河南高院立案中止两个正在执行的案子
左 楚长亮 谢新亮 赵作海 朱以山 右
制造冤案的法院受理不应受理的案件
——因为一个函,河南省高级法院立案审理两个案子
2016年7月14日星期四上午九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政府申请再审两个案字,案由都是欠款纠纷,案情完全一样。
笔者得以了解案件的全部情况。
夏邑县烟叶购销经营部将收购烟农价值百万元的烟叶,楚长亮代表经营部与咸丰县县长(何诗标)达成了买卖协议,何县长指示咸丰县政府成立的接管咸丰烟厂工作组,2001年7月7日,将这批烟叶办理了收购结算手续,总价值为80多万元。这笔烟叶款多次索要,政府用房屋抵付26万多元,下欠款60多万元咸丰县政府百般推脱,无奈之下的楚长亮到湖北恩施州中级法院起诉咸丰县政府偿还欠款,咸丰县政府败诉在即的情况下,当时的咸丰县政府有关领导指使公安机关以所谓“非法经营罪”拘捕了楚长亮,紧接着给楚长亮判了一年半有期徒刑,参见朱以山写的《楚长亮——现代一位带着党籍坐牢的人》一文。
恩施中级法院认定,经营部委托楚长亮卖给咸丰县政府的烟叶,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款项应予没收,因此驳回了楚长亮的起诉。
后来,烟农谢新亮、杨长在在河南商丘市中级法院起诉讨要自己的血汗钱,将夏邑县烟叶购销经营部和楚长亮列为被告,将咸丰县政府列为第三人。
咸丰县政府又以咸丰烟厂破产为由赖账,咸丰县政府多年来,不支付拖欠烟农的烟款,却多次花重金聘请最高法院退休法官(刘文元)当律师和农民打官司十几年,这次又雇佣了一名律师。
本案经法院多次审判,最终法院作出(2013)商民再终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咸丰县政府屡次败诉,反复诉讼,拒不执行生效判决,2013年7月24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对咸丰县政府申请抗诉作出商检民行(2013)第7号、11号民事行政检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本案诉讼程序已经全部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河南高院对诉讼程序终结案件就不应该受理。河南高院在裁定书中说,因为最高人民法院(2015)法立函字第1号函才受理,其实最高院(2015)法立函字第1号函只是让河南高院审查处理,并没有让立案。再说,最高院领导能对诉讼程序终结、被执行人愿意服判的案件,再函告河南高院对14、15号两个案子违法受理立案再审吗?这纯属讨好与人,枉法裁判。
2016年7月14日下午,河南高院又对本案进行专门调解,咸丰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受咸丰县政府的委托参加专门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咸丰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向主持法官和对方当事人表示,政府这次的买卖欠款纠纷,是死去的何诗标县长遗留的债务,因换了几任领导,在谁手上出钱,都怕承担责任,所以才造成现在的这种僵持的局面。对执行的事,政府开了专题会议,同意偿还原告本金,再赔偿一部分利息。这充分证明被执行人承认所欠债务,愿意执行生效判决。
因此,这次立案再审完全是与法律和事实背道而驰。
当年法院为何不依法执行生效判决,法律尊严与公正何在?
中国民间反腐奇侠、民意网站长朱以山先生,专程从北京赶来为谢新亮、杨长在两位烟农出庭代理,楚长亮代表已经解体的夏邑县烟叶购销经营部出庭应诉,河南省高级法院给制造了冤案的赵作海先生等人自始至终参加了案件审理的旁听。
可以说,此案楚长亮完全可以置身事外,也不会遭受十多年的迫害。但是,当年单位将烟农的烟叶交到自己手上,为给烟农一个交代,楚长亮不仅为烟农索要烟款坐了一年半牢,而且,为讨要烟款打官司上访十多年,被咸丰县政府害的一身债务、一身病,痛苦难言。
笔者看到,楚长亮是军人身份,党籍身份为冤案坐牢,自己还是尽一个党员的责任,为家乡烟农依法讨回血汗钱,自己被怨坐牢,致使自己的饲料厂倒闭,造成损失百万余元至今无人赔偿,制造冤假错案的执法人员至今无人追责。希望上级执法部门,响应习主席的依法治国精神,落实违法责任倒查制度,要让违法者不再逍遥法外,为受害者讨回公道,来建设法治和谐社会,我们希望案件能够向着合法的轨道发展。
笔者将一如既往地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希望大家能够注意本网站和本平台发布的消息。
楚长亮——现代一位带着党籍坐牢的人
发生在楚长亮身上的事,还真有些稀奇古怪,使人不敢相信,那就是他带着党籍坐了一年半大牢。这种事情在建国前国民党的监狱不稀奇,但是,在当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监狱就太稀奇了。下面把楚长亮为什么能带着党籍坐牢的事情向大家报道如下:
一、楚长亮因起诉湖北咸丰县政府偿还债务,被咸丰县政府指使咸丰县公、检、法陷害治罪,将楚长亮带着党籍判刑坐牢一年半。
楚长亮,男,汉族,现年56岁,退伍军人,中国共产党员,现住河南商丘开发区。2000年被河南省夏邑县烟叶购销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聘为业务经理,为农民讨债受害十五年。
2001年6月,湖北咸丰卷烟厂被上级停产关闭实施破产,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咸丰县政府成立工作组接管了烟厂,当时经营部的烟叶寄存在烟厂。2001年7月,咸丰县政府县长(何诗标)对楚长亮以欺骗的手段购买经营部寄存烟厂的烟叶,在这批烟叶买卖中,何县长向楚长亮承诺:“你们只要同 意将烟叶卖给我们,等烟叶卖掉后就与你们付款,你还不相信政府吗?”2001年7月7日,何县长指示政府接管咸丰烟厂工作组组,将这批烟叶办理了收购入库结算手续,总价值86万余元。咸丰县政府将这批烟叶转手变现,所卖烟叶款全被政府挪用,政府并没有按何县长的承诺给经营部付款, 导致经营部不能偿还烟农的欠款。楚长亮多次找咸丰县政府、何县长讨要这批烟款,咸丰县政府为变相赖账,多次指使公安机关干预烟农讨债。
无奈之下,2004年初,楚长亮在湖北恩施州中级法院起诉咸丰县政府偿还烟款,在法院审案过程中,咸丰县政府指示咸丰县公安局以楚长亮涉嫌“非法经营犯罪”捏造陷害。2004年5月26日,咸丰县公安局作出“(2004)1号咸公函”递交恩施州中院,致使恩施州中院作出(2004)恩中民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终止对楚长亮要求咸丰县政府偿还烟款的诉讼请求。
2004年9月,夏邑县烟农谢新亮、杨长在为讨要血汗钱在河南商丘市中级法院起诉经营部、咸丰县政府偿还烟款,2004年12月15日,商丘市中院作出(2004)商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判决夏邑县烟叶购销经营部偿还原告烟叶欠款,咸丰县政府在欠款60万余元范围内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咸丰县政府为上诉找理由,再次指示咸丰县公安局,跨省到河南商丘市楚兴饲料厂将楚长亮非法抓走,关押咸丰县看守所,咸丰县公、检、法联手对楚长亮以非法经营陷害治罪,2005年8月30日,咸丰县法院作出(2005)咸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将楚长亮带着党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该笔烟款也被认定为“非法财产”。楚长亮为维护农民血汗钱被治罪不服,上诉至恩施州中级法院,恩施中院对楚长亮一不提审、二不开庭,并作出(2005)恩中刑终字第100号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二、楚长亮的冤假错案改判后,对楚长亮造成的损失至今无人赔偿,对制造冤案的执法人员至今无人追责。
楚长亮维护农民合法财产何罪之有,刑满出狱后申诉不止,2009年3月31日,湖北高院作出(2009)鄂刑监一再终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楚长亮宣告无罪,该笔烟款改判认定为合法财产。楚长亮的冤狱只得到坐牢期间的务工赔偿,对楚长亮的饲料厂损失至今无人赔偿,制造冤假错案的执法人员,至今无人问责。
三、烟农的起诉案件法院作出一审、二审、申诉再审判决,检察院又作出不支持抗诉决定,本案诉讼程序全部终结,咸丰县政府拒不执行判决,逼迫烟农为执行判决多年上访。
烟农为讨要血汗钱与咸丰县政府打官司十多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缺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申诉再审(2013)商中民再终字第14号、15号民事判决,商丘市检察院作出(2013)商检民行第7号、第1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咸丰县政府屡次败诉,藐视法律,恶意反复诉讼,对一桩诉讼程序全部终结的执行案件拒不执行。湖北高院对老赖多年不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对制造冤假错案的执法人员不依法追责,农民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多年上访,请求广大媒体、网站和正义读者,呼吁上级执法领导,执行党的政策,执法为民,早日严惩执政执法人员违法犯罪,维护法律尊严与公正。如果让违法犯罪分子永远逍遥法外,让农民如何相信党的政策,如何相信法律公正。否则,今后带着党籍坐牢的冤假错案还会层出不穷,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在人民心目中就会大减退,严重危害社会和谐与稳定。法律不对枉法者进行有力打击,就不能对公民进行有效保护。
楚长亮:13037588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