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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承利举报贪官被查实自己却被判刑

来源:2017-10-24 | 人围观

潘承利举报贪官被查实自己却被判刑
 
    光华社记者赵平 何虹仙 罗青松 商连云北京报道  2017年10月23日记者在北京遇见了周花美女士,她是来上访的,因为丈夫潘承利赴京举报当地政府官员侵吞集体财产,被截访判刑。周女士告诉记者,潘承利举报的问题已经得到查实,但是当地政府从北京截访到潘承利后,进行拘留关押判刑,罪名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潘承利今年71岁,且患有疾病,他为了国家集体的利益,进京举报“松阳县亿元惠农资金被骗特大犯罪一案”,遭到县领导打击报复。
    周女士说,潘承利是以寻衅滋事罪拘留的,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逮捕的,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潘承利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记者看了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书第10页写着潘承利明知北京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场所,组织多人到中南海周边非法信访,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周女士向记者展示了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的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告知书上说2016年 6月29日潘承利、张仙高至中南海外围地区走访,被送至北京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未查到2016年6月28日至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的信息。并且北京府右街派出所一再声明没有将潘承利、张仙高、张克炎三人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判案要注重事实和证据,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都证明潘承利没有非访,而松阳县法院却以公诉机关马首是瞻,草草判决潘承利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成立。此案现在已经进入二审程序,记者希望丽水市法院能够查清事实,依法办案,还原事情真相,还法律公正,还潘承利公道。记者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
下面是周花美女士提供的证据和申诉材料,希望引起相关部门关注和重视。
 
为了国家集体的财产和利益不被腐败分子所侵吞,赴京举报却被当地政府判刑控
 
控诉人:潘承利,住浙江省松阳县西屏街道项弄村,身份证号码:33252819470822123X,电话:13336109252
  被控诉人:松阳县政府相关部门,县检查院、县法院
  控诉事项与请求
  一、对松阳县政府农业部门2010年底至今水稻、茶叶统防统治粮食直补等惠农资金侵吞立案侦查依法查办。
  二、对控诉人员受到打击报复,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处罚应予以纠正。
  事实与理由
  2015年松阳县西屏街道、水南街道村民发现自2010年起松阳县农业局植保人员在虚构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专业合作社的名义骗取水稻、茶叶统防、统治粮食直补等中央惠农资金、人数资金之多,控诉人多次逐级向相关部门举报、控告(详见部门材料)政府相关部门认为涉及面广、资金多、情节严重,想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态度久拖不决,对控诉人无一个明确及时的答复。对国家的法律政策视而不见,控诉人在实无法的情况下只有向国家上级反映事项,不料遇到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打击报复,使控诉人遭到不白之冤。
  2016年5月份控诉人在政府各部门反映无效的情况下,潘承利等人想到了党中央,只有赴京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以上事项,不料遭到当地政府的打击报复,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拘。二人取保候审,潘承利被判一年六个月刑罚,详见判决书。依法举报控告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中央三令五审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保护举报,控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2月4日中央政法委:关于处理上访人员的要求规定,中央政法委打击处理违法上访人五条要求中《解释》明确:各地方没有北京市案发地派出所移交地方的移交手续,各地方就无权进行处罚处理(详见西公(2016)第453号令复告、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松阳县检察院对控诉人的正当诉求置之不理,一直未给控诉人答复,对犯罪分子进行庇护,对控诉人打击报复,松阳县人民法院偏信政府人员的书证及公安的证言。未当庭质证,认定有罪有违两高三部发布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规定,认定控诉人有罪,使真正的犯罪分子消遥法外,控诉人受牢狱之罪,天理难容,今再次向相关部门举报,控告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重视,不过我们还是坚信中央提出的反腐决心不动摇,坚定以宪治国,以法治国,以德治国方针,使社会感到公平正义。
此致
  敬礼
 
控诉人:潘承利
代理人:周花美
联系电话:13336109252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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