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19-04-28 | 人围观
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株洲市审计局
2019年4月10日
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
结算审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管理的通知》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株洲市审计局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审计对象和范围,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全面审计监督。
二、项目业主应自行编制项目结算文件,自行对工程结算组织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审查可由业主单位内部审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由业主单位出具审定报告送市审计局审计。
三、按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单独立项的工程结算金额少于4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审结,年底将自行审结的项目清单报市审计局,市审计局进行抽查。
四、各国有企业和平台公司自营项目中属于公益类基础设施和由政府购买服务类的项目,工程结算由市审计局审计,其他自营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审结并报市审计局备查,市审计局每年随机抽取部分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进行审计。
五、自审金额超过概算或估算的项目,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调整概算或估算后再送市审计局审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项目因缺漏项造成超概算投资的,对业主单位和审批部门相关责任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移送问责,对编制、设计、咨询等单位及相关人员通报批评和扣减服务费用,并视情节轻重暂停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服务执业资格三个月至一年。
六、项目送审原则上要求按批复的立项内容一次送审,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同意,可按标段进行送审,但同一个标段只能一次送审。分包与总承包应一同送审,暂估价结算与主合同结算应一同送审。
七、询价仅限于新材料、新工艺。项目业主应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询价,应向供货方询价,应取得相应的供货合同、发票作为证据,不配合提供相应证据的供应商应排除出采购名单。询价完成后出具询价报告并与结算报告一并报审计局审计。未取得相应的供货合同、发票作为证据的询价报告不予认可。
八、弃方、借方运距等确定按市财政局《机械土石方运距、场外弃(借)土费和城管卫生费预结算评审操作规程》(株财发〔2018〕16号)文件执行。
九、隐蔽工程变更设计及签证等有关要求
变更增加数量超过原分项工程数量5%之内的,可由原设计勘测单位签字认可,监理签证后调整。超过5%的按以下规定调整:
(一)因地面线变化增加土石方的:施工单位对原地面线存在异议,由项目业主负责要求原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复测并变更设计,复测和设计文件一并报审。
(二)变更土石方比例及石方工程类别比例的:变更土石方比例及石方工程类别比例,应先保留土石原状,由项目业主通知原勘察单位进行补充勘察,按补充勘察和试验成果重新计算工程量,补充勘察成果一并报审。
(三)清淤换填超过原设计深度和面积的,由项目业主要求原勘察单位补充勘测资料,重新计算工程量,补充勘测成果一并报审。
(四)原设计路基范围内挖土、石方因土质原因变化不能用作填方,由原勘测单位土质勘测和试验,并有勘测试验资料和范围、数量等资料,并由原设计和勘测单位的签字盖章,相关资料一并报审。
(五)因地质原因需变更桩基及桩长的:需原勘察单位现场勘察出具勘察成果,原设计单位出具桩长变更设计文件,勘察和设计成果一并报审。
(六)以上五种情况,项目业主单位在无原勘测、设计单位补充勘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增加工程量,视为无依据变更增加,审计机关不予认可,并根据是否已计量支付等情节轻重程度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七)勘测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先后出具的成果报告或设计文件达不到勘察、设计文件深度要求或超过规范的误差范围的,移送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停止其1-3年株洲市国有投资项目的参与资格。
十、项目业主单位应提供完整的项目全过程资料,并提供计量支付情况和是否存在拖欠承包企业(含专业分包)工程款、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资料,资料送交株洲市审计局投资审计中心资料室,经审查资料完整性符合要求后,办理资料交接清单,项目进入审计程序。审计机关原则上应在90个工作日内审结完成,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根据审计法规定,报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十一、项目审计完成后,株洲市审计局投资审计中心出具征求意见书向项目业主征求意见,项目业主应在十天(含节假日)内出具书面的反馈意见,超过时限视为无意见。项目审计完成并办理交接手续后,项目资料退还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对项目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十二、业主单位应依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据实结算。承包企业进行相关诉讼的,业主单位应报请审计机关协助应诉。
十三、项目业主应加强对项目结算自审工作质量的管理,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因审核结果误差而部分扣减或全部扣除服务费的条款。经市审计局终审后误差率大于3%的项目,业主应扣减受托造价咨询单位的服务费;单个项目(投资400万元以上)误差率达到5%的,在一年内不得再委托其从事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误差率达到10%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委托其从事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同时,对业主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移送监察机关追究失职责任。
十四、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审计机关结算审计中发现项目业主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出具成果报告或设计文件弄虚作假的移送监察委处理,严重失实的,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同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相关部门在1-3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失职渎职和造成国家损失等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株洲市审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