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20-03-10 | 人围观
判决支持“退一赔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余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叶氏商务公司虚假宣传。但其无证经营行为,可认定欺诈行为,判决支持“退一赔三”。
一审过程中,被告叶氏商务公司辩称,客服向”余小艾“销售产品时明确区分食品和药品,其宣传广告中的案例均系真实案例,不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她是基于公证保存的广告内容后再进行消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余实施了网络购买商品的行为,同时并未将所购商品用于再次销售经营,属于正常消费者。叶氏商务公司已收到全部货款96180元,所出售的产品中部分为食品,部分为保健食品,具有提高免疫力、通便等功能。
法院审理认为,小余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被告叶氏商务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欺骗性诱导销售,或以一般产品和没有减肥功效的保健食品冒充减肥产品的行为。
但法院同时查明,叶氏商务公司向小余出售产品时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10月发布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以下简称《整治问答》)中的答复,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包括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的行为,叶氏商务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对外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应认定为欺诈行为。
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判决支持小余的诉讼请求,判令叶氏商务公司向小余返还商品价款96180元,并赔偿余某云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即288540元,合计384720元。
叶氏商务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叶氏商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
法院审理认为,叶氏商务公司向小余出售减肥瘦身食品,时间跨度为4个月,销售金额合计9万余元。叶氏商务公司整个销售过程均处于无证经营、无证销售的状态,其隐瞒真实情况,造成小余以为叶氏商务公司为合法经营、合法销售的错误认识,其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9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3月7日,《中国消费者报》从小余的代理律师、湖北驰纵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新杰律师处了解到,目前判决已经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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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氏药业电子商务公司曾因违法宣传被罚款2万元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显示,2019年9月,广东叶氏药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发布利用消费者的名义或形象宣传其公司销售的食品有“减肥”的特定功效的广告,并罚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