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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孙小果再审案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2)

来源:2019-10-18 | 人围观

  孙小果被坊间称为“昆明恶霸”,1998年因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罪名,一审被判处死刑,后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7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在实际服刑十二年零五个月释放后,又实施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孙小果的这些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更是对法治的严重破坏。

  尽管如此,对孙小果案的再审,检察机关应当遵循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依法全面地进行法律监督。孙小果案启动再审,必然涉及对最终生效的再审判决进行审查、对二审改判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以及追诉新发现的犯罪等诸多内容。这要求检察机关出庭时,要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审查法律适用。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修订)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庭的任务,对于非抗诉的案件,在法律监督上,其核心工作就是听取上诉意见,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纠正意见。检察机关通过听取上诉意见,不仅是切实尊重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体现,也可以据此判断法院判决的合法性,进一步界定了法律监督的对象与内容,并决定法律监督的基本立场与结论。同时,也要根据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原审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并建议法庭维持原判,尊重与维护生效判决的效力。

  与此同时,还需要对以下问题进行法律监督:一是要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检察机关不仅是法定的追诉机关,负有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职责;同时也是人权保障的基本力量,是维护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中流砥柱。对孙小果案的再审,不能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二是检察机关依法出庭参加再审程序,负有对诉讼程序之合法性的监督使命,应当如实对法庭审理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情况制作笔录。三是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对新罪提起公诉。对于新发现的犯罪行为是否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也要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督促人民法院依法对旧罪和新罪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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