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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意

来源:2019-09-24 | 人围观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充分激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新时代政商交往明确了原则和方向。对党政干部而言,“亲”就是要消除顾虑,坦荡真诚同非公有制企业家交往,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真心实意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清”就是要保持同企业家的清白清廉关系,既不“勾肩搭背”也不“背靠背”,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守住法治底线和廉政红线。对企业家而言,“亲”就是要积极主动与政府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献良策,满腔热情支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清”就是要洁身自好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正常渠道解难题,珍视和维护好自身社会形象,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和把握政商关系的内在规律,着眼于以“四个转变”推动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进一步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活力,建立良好政治生态,推动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更加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作出更大贡献。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核心,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关键,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优化政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为抓手,着力破解政商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二)工作目标。通过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优化政务服务、规范政商交往、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加快形成政商之间既“亲”又“清”、良性互动的营商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企业依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调动企业家为社会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构建健康、清廉、公开、透明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三、优化政务服务,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良好环境

(一)提高政务服务效率。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减少审批环节。建立健全权责清单管理制度,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行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加快实行多证合一、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等,方便企业准入。实行首办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结果反馈等制度,提高办事效率。

(二)增强政务服务透明度。严格落实政务公开有关要求,全面公开涉企服务事项及办事流程,编制发布办事指南。全面推行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标准化、程序化,为非公有制企业办事提供明确指引。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政策、法律、金融等支持力度,为企业送政策、送项目、送服务。在制定涉及企业及其经营者重大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决策时,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非公有制企业的意见。积极推进涉企资金改革,规范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推动决策透明、公平公正、全程公开。

(三)减轻企业负担。严格落实国家税费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并将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开,建立常态化公示机制和政策跟踪监督机制。对涉及企业的各类评比、评估、达标、升级、排序、表彰等活动,严格按规定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加大对各类中介机构的治理力度,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精简评估事项,防止重复评估。综合运用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多种方式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提振企业发展信心。

(四)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建立健全各相关职能部门、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行业协会、商会、企业之间的沟通互动机制,拓宽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诉求渠道。充分发挥工商联的协调、沟通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适时设立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中心,负责统一受理企业的投诉,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帮助企业更好发展。开展政风行风评议、电视问政、考核评价等活动时,要有一定比例的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参加评议投票和现场提问。

(五)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因规划调整、政策变更等造成企业合法权益损失的救济补偿机制。要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注意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联及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保护涉案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努力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四、弘扬企业家精神,努力推动企业自身健康发展

(一)严格遵纪守法。企业家要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者、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倡导者、文明新风正气的引领者,不行贿、不搞钱权交易、不见利忘义、不违法乱纪,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守住企业家的底线,带头争做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践者。

(二)坚定理想信念。企业家要自觉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和对社会的信誉。要坚持以爱国报国为己任,把自身发展与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地区发展结合起来,热爱青海、建设青海、奉献青海,在建设更加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的伟大实践中实现价值、贡献力量。

(三)加快自身发展。企业家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弘扬企业家精神,注重创新,注重管理,注重质量,争创高效,在振兴和发展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为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更大贡献,以积极作为赢得政府的认可,以优质的信誉和品牌赢得社会的认同,以此争取政府和社会对企业更多的关注、关心和支持。

(四)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家要踊跃投身“光彩事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精准扶贫等,更加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在安全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保障稳定就业等方面,多为群众谋利益、为社会增福祉。要致富思源、富而思进,义利兼顾、以义为先,致力先富带后富,帮助其他社会弱势群体实现共同富裕,共享发展成果。

五、健全完善体制机制,保障政商关系健康发展

(一)健全完善政商沟通渠道。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构建统一、便捷、系统的非公有制企业政策信息发布和解读平台,定期向企业介绍和通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政府职能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企业的政策宣传力度,使企业及时了解党和政府的经济政策。完善重大政策事先征询企业意见制度。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和商会调研,了解企业困难,解决实际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干部进企业”“政企面对面”等专题服务活动做实做细、做出成效。积极推广互联网+企业服务方式,发挥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的作用,统筹政务资源,集成社会资源,打造政企即时互动平台,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建设,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健全完善容错机制。秉持“为创新者容错,为担当者容错,为实干者容错,让敢担当、敢创新的干部没顾虑、有舞台”的理念,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即把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区别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而产生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区分开来。建立正向激励、负面清单与容错纠错相结合的机制,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让广大机关干部愿为非公有制企业办实事、办好事、办成事。

(三)健全完善信用体系和奖惩机制。加强企业家信用宣传教育,积极培育和弘扬契约精神,落实企业信用承诺制度,督促企业家自觉诚信守法、以信立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整合工商、财税、金融、司法、环保、安监、行业协会商会等部门和领域的企业及企业家信息,建立企业家个人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健全完善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加快推动企业及其负责人“红黑名单”制度建设。对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违法失信行为,特别是因行贿犯罪列入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等“黑名单”的企业,依法依规限制其在申请贷款、工程招标等方面的经济活动;对诚信守法、合规经营、廉洁记录优良的“红名单”企业,在开展表彰、鼓励或政府资金扶持时予以优先考虑。

(四)健全完善宣传教育机制。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工商联、商(协)会等要采取多渠道、多方式、多手段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涉企政策宣传活动,强化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确保有关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宣传到位、解读到位、落实到位。深入开展“不忘创业初心,接力改革伟业”等理想信念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通过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廉洁自律教育,提升反腐倡廉意识。

(五)健全完善监督执纪问责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承担起监督责任,加强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政商交往活动的监督。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纪依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诫勉直至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有拉拢腐蚀、围猎领导干部,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处理。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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