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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详解特斯拉“减配门”:“欺诈”认定的要点与难点

来源:2020-03-14 | 人围观

  律师详解特斯拉“减配门”:“欺诈”认定的要点与难点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彭苏平,原思璠

  “差之毫厘、失之千里,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特斯拉自动驾驶芯片“减配”一事仍在持续发酵升级。

  因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Model 3部分车型配置HW2.5芯片而非宣称的HW3.0芯片,有车主表示已经在收集证据,准备集体维权。

  此前,特斯拉已经就此事发表声明称,将陆续为搭载HW2.5硬件的车主免费更换HW3.0,但这并未平息所有人的不满。部分车主认为,特斯拉未告知配置更改事宜,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欺诈,甚至有车主主张“退一赔三”。

  法律条文对“退一赔三”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作为第一家在二级市场上市的新能源汽车公司、第一家在中国全资建厂的外资车企,特斯拉头顶诸多光环,但这次的“减配”事件让它迅速陷入争议的漩涡。

  国产Model 3被曝自动驾驶芯片“减配”之后,更多案例浮出水面。原来,国产之前,去年进口的部分车型也存在同样的情况,当时已有消费者将特斯拉投诉至地方市场监管局或告上法庭。

  在上述案件中,消费者认为特斯拉涉嫌“欺诈”,要求更换配件、赔偿损失,甚至有人明确主张“退一赔三”。不过这些个案目前尚未取得显著进展。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欺诈?特斯拉的“减配”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3月11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汽车法律专家、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武峰。武峰律师兼任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在产品质量尤其是汽车产品质量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他对记者详细阐述了汽车消费领域“欺诈”认定的要点与难点。

  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汽车消费领域“欺诈”纠纷的类似判例可以看出,在自动驾驶芯片“减配”事件中,要认定特斯拉构成“欺诈”,消费者及其代理人要证明的,不只是特斯拉“减配”那样简单。

  除此之外,还需要从法律层面(包括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典型案例)的界定标准以及事实层面(包括如何用证据把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证据收集等方面做好相关准备。

  界定

  在特斯拉“减配”事件中,可能会涉及到两个层面的法律责任:合同违约责任和欺诈侵权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是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的“损失填平式”的合同违约责任。

  包括:一般性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承担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另外,还包括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行为,《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因根本性违约导致的“法定解除权”,即:因根本性违约行为导致消费者合同目的落空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各自返还财产,负有过错的一方,还要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欺诈侵权责任则是指适用《消法》第55条、《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等法律规定的“退一赔三”的惩罚式赔偿责任。

  《消法》第55条的规定,相对比较原则,并未对如何认定构成“欺诈”作出明确的界定标准,目前唯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欺诈”作出相对清晰界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从上述司法解释可以发现,认定构成“欺诈”必须要同时满足几个条件:一,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二,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三,上述行为导致对方当事人作出了错误表示、与之订立合同,即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裁判依据,另外,在审判实务中,法院已有的判例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例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更是具有重要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一则汽车消费纠纷案例(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12号 杨某某诉贵州某汽车经销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首次对于汽车消费领域买卖合同“欺诈”类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构成“欺诈”,做出了系统阐述和论证。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件中认为:评析是否构成“欺诈”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重要构成要件。

  一方面,需要考虑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影响到消费者缔约的根本目的;另一方面,需要考虑当事人是否存在隐瞒相关信息或故意告知虚假信息的主观故意。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案例是截至现在,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唯一一个汽车消费领域“欺诈”纠纷案件。该案中,车主认为自己购买的价值550万元的进口宾利汽车是经过“大修”的“事故车辆”,相关车企和经销商构成欺诈。

  哪些情况可能影响到消费者的缔约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在该典型案例中论述了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第一,合同是否对相关事项存在专门约定。具体到特斯拉,要看消费者和经营者签订的合同里有没有专门对HW2.5和HW3.0进行约定;

  第二,问题是否严重,相应处理措施是否复杂。在汽车消费品中,问题是否严重,意味着是否会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主要功能以及基本用途,处理措施复杂程度判定层面,则可以看修复措施是否轻微、耗费工时长短、支出费用多少等进行综合考量;

  第三,是否给消费者造成较大不利影响。何为不利影响?从三个维度看,是否涉及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是否影响消费者日常使用,是否涉及消费者较大的财产利益。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提出,欺诈必须要求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

  争议

  在具体个案中,法院尽管不会完全照搬以往判例的“套路”,但会参照这些判例所体现的法律精神及裁判原则。从上述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中不难发现,特斯拉自动驾驶芯片“减配”一事要认定为欺诈,从现在公开渠道能够获悉的信息来看,可能具有一定难度。

  武峰律师表示,基于现有信息,两方面的细节值得关注,一是买卖双方有没有明确约定所购车辆的配置就是HW3.0,二是相关的商业宣传如何定性。

  这两方面涉及的都是“合同对相关事项是否有专门约定”的问题。如果双方对于所购车辆有明确的芯片版本约定(无论是书面约定还是口头约定),判定则相对简单;

  但如果在购车时未明确提及芯片版本,而消费者又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了相关信息从而决定购买的,这就牵扯到另一个层面的法律问题:商业发布会这种商业宣传的形式在法律上上如何定性?

  具体到本案中,即是该类商业发布会的法律定性是属于《合同法》第14条的“要约”还是《合同法》第15条的“要约邀请”?两个不同的法律定性将直接导致案件结果大相径庭。

  公开渠道传递出“Model 3配置HW3.0芯片”的信息不一而足。一个例子是,特斯拉中国曾于2019年5月16日在官方微信公众号“特斯拉Tesla”上,发布过一篇名为《“软硬”兼施,只为完全自动驾驶而生》的文章,该文章明确写道:

  “目前,Tesla正在生产的所有车型均全面搭载了实现完全自动驾驶能力所需的硬件。Tesla完全自动驾驶芯片容纳了60亿个晶体管,并拥有强大的神经网络处理器,每秒可处理高达2300帧图像——是之前硬件运算速度的21倍。”

  从表述上看,上述“完全自动驾驶芯片”正是HW3.0,这篇文章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许多消费者认为,自2019年5月16日之后交付的新车一定会搭载HW3.0。

  类似这样的商业宣传信息,在司法实践层面,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认定结果也各不相同。如果被认定为要约,只要相对人(消费者)作出承诺,那么该要约的内容对商业广告的发布人(经营者)就具有约束力,换言之,商业广告的内容就是双方合同的约定内容;但如果被认定为要约邀请,则对商业广告的发布人没有约束力。

  “要约是明确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要求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只要受要约人同意,就完全按照意思表述进行交付,实际上就和签合同一样。”武峰表示。

  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典型的如商业广告、招标文书等。

  从现在公开的有关信息看,特斯拉上述宣传更接近要约邀请。

  当然上述理解并非机械和绝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在房地产商业广告中,宣传资料一般被视为要约邀请,但如果出卖人(即开发商)在宣传材料中对房屋和相关设施的说明是具体确定的,而且对商品房价格和买卖合同有重要影响的,比如房屋的结构、户型、面积、装修、朝向等以及开发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医院、道路相关设施等,即便是商业广告,也很有可能会认定为要约。

  那么,特斯拉的自动驾驶芯片对车辆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车辆价格的确定是否具有类似的“重大影响”呢?这会成为一个争议焦点。

  其他难点

  从最高人民法院对宾利案件中“事故车辆”一案的判决结果及理由来看,特斯拉车主主张的认定欺诈及“退一赔三”诉求还存在其他诸多方面的难点。

  我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填平原则”,即权利人损害多少,义务人便赔偿多少。但对欺诈行为的处理是大大超越了填平原则的,“三倍赔偿”一方面体现出对欺诈行为的严厉惩罚,另一方面也要求,对欺诈行为的认定和评析要达到一定条件。

  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宾利案例可以看出,在实际审判中判定一方欺诈,要考虑相关事项是否影响了缔约合同的根本目的,包括上述提及的,双方是否就相关事项进行过专门约定,以及问题是否严重、处理措施是否复杂、有没有给消费者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还要考虑当事方是不是存在主观故意。

  在特斯拉自动驾驶芯片“减配”事件中,HW2.5和HW3.0都是开发成熟的芯片,但HW3.0有计算能力更强、功能更先进的特点。“减配”问题是否严重呢?还需要结合是否会给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或财产利益带来影响及影响程度来具体衡量。

  在处理措施复杂度的方面,如果升级相关芯片即可解决该问题,那么,该处理措施是否构成复杂,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不过,特斯拉芯片“减配”与上述宾利“事故车辆”案例还存在一定差异,这些差异也可能导致在实际判定中形成不一样的认定尺度和标准。

  一方面是涉及零部件不同,宾利案件中更换的是厂家原装的右后窗帘总成,特斯拉被调的则是自动驾驶芯片,二者对行车安全的影响程度不同;另一方面,发生的原因也不相同,宾利车是经销商实施的汽车行业正常的PDI(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程序,而特斯拉则是“供应链(短缺)状况”的问题。

  更为关键的是,宾利车事件是个案,而特斯拉芯片“减配”是发生在至少数十位车主身上的,也正因此,才会形成“集体诉讼”一说。

  实际上,去年已有消费者针对芯片问题将特斯拉告上法庭。相关裁判文书显示,一位来自四川成都的车主主张:返还购车款43.95万元并支付购置税3.97万元,并赔偿131.85万元。该案件疑似尚在审理之中。

  武峰律师最后指出,汽车消费领域欺诈类纠纷案件,往往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述宾利案件二审判决在官网上刊登的文章中所指的那样,“汽车销售欺诈类案件,个案事实细节不一,而细节事实在欺诈的认定上所产生的影响不可忽略。”

  “对特斯拉‘减配’事件的法律评析,在遵循和对照前述有关法律规定和判例指导精神的基础上,还要看该事件中的相关事实,因为我们现在了解的信息可能不是非常完整、准确,而且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还需要用相关证据来体现。尤其是涉及到汽车消费领域的案件,差之毫厘、失之千里,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武峰律师表示。

  他还表示,不管该案最终结果如何,汽车消费者依法维权、天经地义,汽车经营者依法保障消费者权益、理所应当,相信随着汽车消费领域近年来维权案件频发所形成的累积效应,最终也会为建立良好的汽车消费环境及和谐的汽车消费秩序创造出公平、公正的外部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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