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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4.0”到来: 线上线下日趋融合 税负公平再引关注

来源:2017-09-27 | 人围观

“商业4.0”到来: 线上线下日趋融合 税负公平再引关注

中国正在迈向一个以智能购物为特征的“商业4.0”时代,线上与线下、消费与制造正在加速融合,新技术正在塑造新的市场格局,如何规范线上线下的公平竞争备受瞩目。

在9月21日中国贸促会研究院举行的“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共创良好营商环境”座谈会上,线上线下在税负、监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问题引发了与会者的热烈讨论。

由于经营主体规模较小,就业效应大于税收效应,电商的C2C模式长期以来受到较大的政策倾斜,绝大多数商家豁免于工商登记,游离于征税与传统的工商监管之外,而随着部分商家的快速成长,免税的基础正在发生改变。

哪些经营主体需要工商登记并纳税亟需在法律层面加以规范,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座谈会上获悉,《电子商务法(草案)》近日可能进入二审,这一草案有望在这方面制定相关条款。

对于已经走到世界前列的电商,需要平衡好规范与扶持的关系,既不要扼杀其发展创新,又要保障行业规范健康地发展。

迈入“商业4.0”

座谈会上,中国科学院大学网络经济和知识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吕本富指出,中国商业正在进入一个“商业4.0”时代。

他表示,“商业1.0”主要是过去的行商和坐商,此前的晋商、徽商都是其中的代表。此前先有跑市场的“商”,后来为适应买家对商品的选择需求以及随时可买的便利需求,出现了坐店的“贾”,并最终形成“前店后厂”的商业模式。

到了大工业生产、大工业消费的时代,诞生了“商业2.0”。吕本富表示,此前有关部门颁布的中国商业零售的11种业态,包括百货商店、超级市场、连锁店等都是“商业2.0”时代的主要业态,其基本特征是买卖双方有一个接触的界面,面对面销售。

而随着消费互联网的崛起,互联网广泛地渗透到营销、支付、品牌、物流等与消费紧密结合的各个领域,电子商务这一“商业3.0”快速发展,其核心是非直接销售,电子商务平台相当于此前的坐商,把商品信息聚合,提供可供比价的商品目录;物流就相当于是行商,实现商品分发。

“当前,中国的‘商业4.0’已经初见雏形,其典型就是盒马鲜生、各种智能化的体验店。”吕本富表示,“商业4.0”是基于大数据、O2O、虚拟现实、社交互联网等新技术,以智能化为重要特征的新型商业。

“现在冰箱可以根据家庭消费牛奶的习惯、周期,根据厂商打的折扣,自动算出来最佳的订货时间点;如果家里有老人、高血压患者,这些智能设备能自动给你定制买菜的订单。”吕本富判断,在“商业4.0”时代,随着人工智能的普及,未来五到十年将会出现大量智能化购物形成的消费订单。

在此背景下,消费与制造、线上与线下正在加速融合。

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在近日的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制造企业在网络零售方面每100万元的投入会带来70.9万元的直接效益提高,此外,通过创新、协调、效率和市场等流程的提升可以分别获得42万、37.7万、32.8万和38.8万元的间接绩效,网络零售与制造业出现了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

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一位负责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在新零售时代,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会成为常态,实体零售与网络电商正逐步向融合协作、优势互补、实现共赢的方向发展。“截至2016年12月,全国企业开展在线销售的比例已经达到45.3%,比上年提高12.7个百分点。与此同时,阿里巴巴、京东等线上巨头纷纷布局线下,中国的实体零售业出现了结构性回暖。”

值得注意的是,在融合的背景下,中国的网上零售额增速正在出现“V”型触底反弹的迹象。

消费领域著名专家、中国贸促会研究院研究员赵萍介绍,2014年全国网上零售额增长高达49.7%,2015年这一数字下降到33.3%,2016年进一步下降至25.6%。而根据商务部的最新数据,今年1-8月全国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长29.2%,较上半年和上年同期分别加快0.3和3.7个百分点,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已高达13.8%。

公平竞争有待制度规范

在国研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前所长任兴洲看来,新的时代背景下,商业的竞争方式和竞争格局正在发生重大变化:互联网、大数据整合、智能销售正在重塑商业形态的产业链、价值链和生态圈。

多位参会者认为,在线上线下融合的背景下,应当规范各类市场的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才能保障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而线上、线下在税负等方面的公平竞争问题更是引发了与会者的热烈讨论。

“中国零售业已经进入新零售的阶段,线上线下将会高度融合,而电商的公平纳税问题,尤其是C2C纳税问题已经到了必须实际解决的阶段。”步步高集团副总裁栾顺表示。

他援引中国人民大学一份研究指出,目前大部分电商的税负较低,在C2C模式中,线上线下的税负悬殊非常明显。以2015年为例,面向最终消费者的3.8万亿的网络销售中,2万亿出自B2C模式,此外1.8万亿属于C2C模式,但两者的纳税情况却存在巨大差别:其中B2C模式几乎和实体店的税负是持平的;而C2C经营者却绝大部分是不纳税的。

“监管方面也是如此,由于现在大量的网上经营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所以相应的抽查、质量等工商监管措施没办法覆盖到这些在线上经营的主体,这使得C2C领域成为一个监管空白,从而导致不公平竞争。”

吕本富在早年曾提出一个“三五”原则:如果网络零售占社零总额不到5%,网店商家销售额每年不超过50万,从业经历不超过5年,是不必要收税的。“为什么不需要纳税?因为它的就业效应大于税收效应,C2C小额交易人不收税可以带来很大的就业效应与社会稳定效应,实现包容性增长。”

他进一步表示,“不过,如今电商占社零比例已超过了5%,不少商家经营已经超过五年,并以此为职业,部分商家营业额大幅上涨,征税的环境正在发生变化。”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介绍,中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挂靠于工商登记,没有工商登记就不会征税,“从电商角度看,C2C模式是以自然人的名义出现的,而自然人网店是普遍豁免登记的,然而发展到今天,有些自然人网店可能一年收入上千万。”

哪些主体需要登记亟需在法律层面加以规范。薛军表示,中国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去年12月进行了一审,近日很有可能进行二审,“我看到的二审的修改稿草案中明确提出,个人手工业、小微经营这类肯定是要豁免登记的,不过只要符合经营者的特点,就必须要进行登记。”

另一个争议的焦点在于,电商是否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问题。从2008年起,中国的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目前绝大多数电商都享受到了这一优惠。

但栾顺认为,鉴于此政策已经执行多年,部分电商企业的技术已经并非高新,是否适用于这一优惠值得存疑。

吕本富则认为,“商业4.0”正在到来,这与之前的商业存在代差,把电商划为高新技术企业是没问题的,新兴业态需要有国家产业政策的扶持,关键是要确定扶持的是先进的技术。“智能化购物会是未来‘商业4.0’的主流,中国在商业智能创新方面是领先于国际的,所以我认为还是要鼓励这些业态发展。”

任兴洲认为,应当赋予电商平台合适的法律地位,由于大量的经营数据聚集在平台上,监管部门应当与电商平台打通后台的数据,实现共享。

同时,他指出,中国的电商平台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应当平衡好规范与保护的关系,既不能扼杀其发展和创新,同时也应规范监管,为线上线下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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