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19-10-30 | 人围观
光华社持续关注的胡定琳诉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储蓄卡被盗刷一案获胜
光华通讯社赵平 赵瑜 李翔 肖艳艳北京报道 2019年10月29日,贵州胡定琳发来消息说官司打赢了执行款也拿到了。记者听到这个消息向他表示了祝贺。
事情是这样的。胡定琳存在贵州农村商业银行里的钱无缘无故不翼而飞,储户将官司打到法院,一、二审法院判决银行只赔70%。法院从立案到结案的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判决书已经生效。审判此案的是贵州省安农县人民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这两级法院的判决纯属“有冤”和“有鬼”。有鬼!存款在贵州省安龙县农村商业银行无缘无故不见了;有冤!两级法院判决银行只赔70%……还对司法公正保持最后一丝相信的胡定琳现通过网络控诉,但愿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能够倾听他渴盼司法公正的声音。 银行存款被盗刷,告知银行行长与报警——事情未得解决。几年前,胡定琳在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安龙县钱相支行办理一张储蓄卡,卡号为:6228 9300 0116 8467888,开通了手机银行及短信服务功能,用于日常生活与生意往来之用。
2017年4月27日中午12时30分许,胡定琳在贵阳市云岩区贵州医科大学医院照顾受伤住院的78岁父亲和生病的妻子时,忽然接到手机信息,显示自己的储蓄卡在通过POS机消费支出三笔消费,分别是贵阳新隆嘉超市白塔店消费第一68121.11元,消费第二笔170.00元,高丽黄金珠宝消费第三笔0.01元,共计68291.12元。胡定琳并不知晓新隆嘉超市与高丽黄金珠宝在何处,当即意识到不合常理,因为该储蓄卡一直放在自己居住的贵阳市党校附近的家里,立即向开户行行长反映银行卡被盗刷情况,在行长建议下又向公安机关报案,贵阳市云岩区贵乌路派出所接警处理并作了报警记录后,说明信用卡被盗在全国各地可立案处理,储蓄卡被盗必须在开户行辖区派出所立案处理等。在警方的建议下,胡定琳及时赶回家中将储蓄卡带出来,火速赶到贵医附近贵阳农村商业银行沙河支行打印出流水(2017年4月27日13:48分),显示了上述被盗刷情况,但是显示对手方账号为空白;随后,14:03分,胡定琳在93601071号自助终端上存了100元随即又支取了100元并保留了证据,该储蓄卡显示是正常使用。 胡定琳认为,自己作为储户将款存入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安龙县钱相支行,该银行有责任为储户保管好资金并保障资金安全,未经储户亲自取款或授权他人取款,资金在银行被盗或遗失,系银行未履行对资金的安全保障责任所致,银行应负全部责任。 安龙县钱相派出所不立案银行又推诿,储户唯有诉诸法庭 事件发生后,胡定琳多次电话与银行行长协商,每次来回上千公里,多次赶回安龙县与银行相关人员交涉并向安龙县钱相街道办派出所报案,该所以案发地不在该辖区为由拒绝立案。胡定琳几经周折,最后在贵州省经侦的建议下向安龙县经侦大队报案后才得立案,之后又与安龙县农商行、钱相支行相关领导无数次协调,说明此被盗款项是马上要交到贵州医科大学用于给父亲和妻子治疗的全部费用,请求银行相关领导及时返还此被盗款被拒绝后,又提出向该行贷点款用于交医院治疗父亲和妻子同样被拒绝。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待公安机关破案将此款追回后再返还给胡定琳,由于银行的双重拒绝导致胡定琳出现重大困难,临时借高利息资金交医院费用和生意资金周转造成重大损失。 2017年8月25日,胡定琳在近3个月期间经很多次与银行调解无果情况下将安龙县农村商业银行告上安龙县人民法院。 两家法院判决储户胡定琳承担30%责任 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8日作出(2017)黔2328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以“储蓄卡消费需持有储蓄卡及储蓄卡持有者设置的密码才能进行,而胡定琳作为涉案储蓄卡的持有者,该卡的密码系其设置和操作,发放储蓄卡的银行对胡定琳设置的密码并不知情,因其持有的银行卡信息被他人获取进行消费,胡定琳在使用储蓄卡的过程中未尽到相应审慎义务,应当自行承担次要责任”。以此,一审判决银行承担储蓄卡被盗刷总额70%责任,胡定琳承担30%责任。胡定琳和代理律师一致认为,法院此举属认定事实错误,因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该卡密码由胡定琳泄露,更无任何证据证明胡定琳存在过错,判决胡定琳承担被盗总额30%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服一审判决的胡定琳和代理律师依法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日期是2018年5月22日,胡定琳的代理律师却在2018年7月24日才收到,大大超过国家相关规定从立案到结案时间,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本案判决书从下达到收到已经63天,已超过规定的十五天,这是有冤?还是有鬼? 法院判决是否公正,胡定琳跪求法学专家给说法 胡定琳认为,这些年,银行卡盗刷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从法院公开的判例来看,判决都是支持银行应承担相应责任。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胡定琳对密码的信息安全未尽到审慎义务而承担30%责任,而且法院从立案到判决下达时间、通知胡定琳领取判决书的时间已超过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时间,这也是本案尚存的疑点。
光华通讯社和国内几十家媒体对胡定琳的案件进行了持续关注和报道,网友纷纷评论对判决结果进行质疑。胡定琳为了维权进行了艰难的上访和申诉,贵州省高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发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经过法庭审理认为,银行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判决由银行偿还胡定琳被盗刷款项本金和利息。
胡定琳说,官司虽然赢了,但是法院没有按照他要求的由银行承担被盗款项同期利息4倍来赔偿。他说判决书中说是信用卡,实际上是储蓄卡,是法院搞错了。储蓄卡里面的钱是他本人的存款,信用卡的钱是银行的,这性质完全是不同的。
胡定琳希望通过光华通讯社记者报道此事,让广大老百姓学到一些法律知识,给网友提供一些经验,也给司法工作中提供一个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