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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商业贷款还清后不纳入认贷范围

来源:2020-04-13 | 人围观

  近日,四川省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称,自2020年5月1日起,调整“认房认贷”认定标准,以县级房管部门登记的产权产籍记录为准。购房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有住房产权产籍记录的,纳入认定范围;以购房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记载的住房贷款记录为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和未结清的,均纳入认定范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未结清的,纳入认定范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不纳入认定范围。

  上述产权产籍记录及住房贷款记录,累加达到两次的(产权产籍记录与住房贷款记录为同一套住房的,不累加计算),再次购房认定为第三套住房。

  同时明确申请人及配偶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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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全文: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按照中央“房住不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为支持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支持职工改善租房条件,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部分政策进行明确和调整。

  一、调整“认房认贷”认定标准

  (一)认房。以县级房管部门登记的产权产籍记录为准。购房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有住房产权产籍记录的,纳入认定范围。

  (二)认贷。以购房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记载的住房贷款记录为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和未结清的,均纳入认定范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未结清的,纳入认定范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不纳入认定范围。

  上述产权产籍记录及住房贷款记录,累加达到两次的(产权产籍记录与住房贷款记录为同一套住房的,不累加计算),再次购房认定为第三套住房。

  二、明确可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系数和倍数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系数×倍数。

  “缴存时间系数”: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以下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7;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3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倍数”:10倍。

  三、明确最高贷款额度标准

  (一)申请人及配偶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二)申请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三)最终贷款金额以提交的贷款资料审批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四、调整职工租房提取标准

  以家庭为单位,单身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标准提高到10000元/年;已婚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标准提高到15000元/年。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通知内容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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