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15-11-20 | 人围观
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市场经济法治建设、促进公共治理现代化、建设诚信中国,并增强我国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全球竞争力与领导力。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我们党提出的又一个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十三五”期间的改革目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与深远历史意义。
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虽已基本建立,但尚不完善,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改革攻坚面临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市场经济活动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和谐因素。突出表现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之间的法律关系经常发生紊乱、错位,企业的违约、侵权、违法、犯罪等失信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有钱的企业与企业家过于任性,一些有权的地方政府与部门过于任性。商业欺诈、商业贿赂与商业垄断已成为危害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三大毒瘤。政企关系的角色错位还会诱发政府工作人员滥权谋私、弃权谋私的现象,甚至会污染商业生态环境,毒化社会风气。而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助于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既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的无形之手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预防和减少政府失灵现象,也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监管职能,消除监管盲区,铸造监管合力,预防和减少市场失灵现象。道理很简单,市场会失灵,政府也会失灵。
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助于推进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前几年在央视热播的电视剧《大国崛起》点燃了许多国人关于中国要和平崛起、成为世界大国的激情梦想。在不少人眼里,只要中国富起来,就能崛起为大国。似乎大国就是富国,富国就是大国。其实,崛起的大国既是经济强国、科技强国、军事强国,也是文明强国、法治强国。法治大国是大国崛起的核心特征与必要前提。稍加回顾,就可发现:英法德美日等国的崛起历程不仅是经济成长、科技创新的历程,更是确立法治理念、建设法治国家的历程。法治理念的根本确立、法律对财产权利与契约自由的呵护、法律对公民权利尤其是人权和人格尊严的尊重、法律对公权力的约束、清廉公正的司法体系等往往是大国崛起的共同特点。有鉴于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而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助于实现企业、股东、债权人、劳动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清晰法律角色定位,实现各方市场主体各行其道、各得其所、各尽其责。
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助于促进公共治理现代化。传统的国家治理强调政府在治理社会中的唯一主导作用,忽视了企业的自治、行业的自律以及全社会的协同共治。这也是近年来市场监管领域的问题包括食品安全问题以及债务人信用缺失问题愈演愈烈的根源之一。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目的不仅要进一步优化上市主体的登记制度和公示制度,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消除监管盲区,铸造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而且通过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和信用监管制度,倒逼上市主体慎独自律,见贤思齐,并激活行业自律功能,扩大社会监督平台,促进社会协同共治。简言之,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助于构建以商事主体自治为基础、行业自律为中心、行政监管为关键、协同共治为核心、司法救济为保障的崭新公共治理体系,实现市场经济领域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助于建设诚信中国。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存在道德滑坡、诚信失序的现象,存在着“好人受气、坏人神气”“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和广大投资者等社会各个层面的共同努力。其中,制度建设尤其是法治建设最为重要的一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就是在放宽商事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企业信用监管及配套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助于增强我国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全球竞争力与领导力。“走出去”和“引进来”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改革开放的前20多年,我国更多的是注重“引进来”。从本世纪开始,我们确立和实施“走出去”的战略。顾名思义,“走出去”战略是指国家鼓励中国企业到海外投资兴业,既包括设立绿地工厂,也包括公司并购。我国“走出去”战略最早源于邓小平的改革开放理论。全国人大于2011年3月通过的《“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十二五”规划》强调按照市场导向和企业自主决策原则,引导各类所有制企业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合作;也强调加快完善对外投资法律法规制度,积极商签投资保护、避免双重征税等多双边协定,健全境外投资促进体系,提高企业对外投资便利化程度,维护我国海外权益,防范各类风险。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就是对“走出去”战略的继承与发展。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不仅是企业发展战略,也是国家发展战略,更是经济全球化、资本全球化的必然选择。国与国之间的实力竞争,不仅是经济实力与科技实力的比拼,也是法律制度与营商环境的竞争。因此,无论是在“引进来”过程中吸引与规范跨国公司与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在“走出去”过程中,都需要夯实商事制度根基,进一步增强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全球商事制度中的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