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19-07-23 | 人围观
(2019)粤0192民初762号
李光荣: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92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光荣签订的《线上信用贷款借款合同》(编号0500072201700580)于2019年6月2日到期;二、被告李光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9513.32元;三、被告李光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利息3566.48元;四、被告李光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罚息(罚息自2018年8月21日起,以当期未还本金为基数,从每期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2019年6月2日;自2019年6月3日起,以29513.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五、被告李光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复利(复利自2018年8月21日起,以当期未还利息为基数,从每期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2019年6月2日;自2019年6月3日起,以3566.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六、本判决第三、四、五项所涉计数期间,利息、罚息、复利合计或两两合计不得超过以未还本金29513.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结果;七、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96元,由被告李光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